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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民間交流應創新深化

http://www.CRNTT.com   2020-12-19 00:03:05  


 
  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兩岸互動呈現出官方與民間共同推進的局面。但隨著民進黨當局大陸政策的調整,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兩岸互動所依賴的政治共識和互信基礎難以為繼,以致兩岸官方聯繫互動中斷,“二軌”交流停止,兩岸互動形態由“官民並重”的“雙軌形態”開始向以民間交流為主的“單軌態勢”轉變。然而,囿於兩岸關係及互動本身具有極強的政治性,政治領域本身既是互動的主要方面,呈現為官方性,居於主體地位,又影響和制約著其他領域的交流互動,左右著民間交流及其作用的發揮,可以說,其他領域的民間交流不但居於輔助地位,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要服從和服務於兩岸政治關係的實際情況。因此在這種轉變之下,作為當前兩岸互動主要領域和方面的民間交流,其本身不僅深受影響,而且所能發揮穩定兩岸關係、促進彼此瞭解、增進民眾融合的功效也日漸式微。最為典型的就是研究台灣問題的學界交流,本應在兩岸互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和發揮獨特的功效,而實際情況卻是越來越難有作為。不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化導致兩岸學者的互訪交流日漸減少,而且部分兩岸學者赴對岸開展學術調研的主觀意願也有所降低。今年的疫情更加速惡化了這種態勢的變化,兩岸民間交流的客觀條件深受限制,不僅難以通過民間互動和交流來緩解兩岸政治僵局中的互不信任感,反而由於疫情因素加劇了兩岸民眾間的對立情緒,使得本已對立的兩岸政治矛盾進一步加深。

  (二)台當局修法和出台政策緊縮台人赴陸開展交流活動。

  民進黨當局執政以來,採行謀求與大陸“脫鉤”的政策,為此,限縮兩岸交流的意圖十分明顯。一方面強化台灣命運共同體意識的建構,培養民眾的“台灣國家和民族意識”,塑造“台灣國際身份”,藉此引導台灣民眾否定對於中國和中華民族的認同;另一方面,通過立法、修法和出台政策及行政規範,提高台人赴陸交流的“門檻”,加大其中的風險預估和難度,迫使其降低互動與交流意願,藉此達成限縮兩岸民間交流的目的。

  特別是在2019年,民進黨當局極力推動包括“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內的“‘國安’五法”的修訂,還專門訂立“反滲透法”,這不僅反映出其希望限制緊縮兩岸各方面交流、交往與互動的意圖,尤其是防範兩岸各界持續推進的民主協商,而且用威脅兩岸民間互動和交流的方式直接對於島內的在野勢力和民間力量設限,增大其與大陸互動的難度。例如,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等10項內容,提高兩岸政治談判結果在台接受的門檻,全方位封鎖限制兩岸政治協商空間;修訂第9條及第91條,增訂第9條之3,對退役將領、公務人員尤其是軍情人員赴陸設置嚴苛限制,管控離退職公務人員赴陸交流;修訂第93條之1,藉加大對“違規”陸資入島處罰力度之名,行限制兩岸經濟互動之實;修訂“刑法”第113條和115條之1及“外患罪”一章,特別是對後者做實質性修訂,涉及第103條到115條,首度將涉及“外患罪”的範疇界定為“適用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至34條,延長涉密人員脫密期和洩密懲罰力度,形成恐嚇和寒蟬效應;修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增訂第2條之2、第5條之2,加重對所謂“共諜”的處罰力度。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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