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在和平發展的“反獨促統”階段主要要點是:
1、加強與台灣最高領導人本人及其關鍵人的主動溝通;
2、建立與台灣黨、政、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及幕僚團隊成員的信任;
3、改善中國大陸在台灣民衆的形象;
4、積極引導台灣社會輿論;
5、分化瓦解台獨意識的社會基礎;
6、強化對台灣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和控制;
7、及早強化與台灣下一代領導人的培養和交流;
8、深入支持和發展與中國統一觀念接近的政黨及精英;
兩岸和平統一從本質上取決於“兩岸民心的統一”,所以中國大陸在和平發展的“反獨促統”階段要做到“三不要”:
1、不要把兩岸統一的決定性力量放在依靠兩岸“外部勢力”或“國際力量”。
兩岸“外部勢力”或“國際力量”只能成為兩岸和平統一的“外援”,而不是可以依靠的決定力量。兩岸最終的和平統一的決定力量取決於兩岸社會各界,尤其是台灣各界社會群體維護兩岸和平統一的決心和努力。
2、不要把兩岸和平統一的時機放在“台灣領導人主觀改變”上。
兩岸和平統一的本身不是目的,通過兩岸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騰飛才是最高民族利益。這就決定了兩岸的和平統一是不隨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歷史過程。務實的做好兩岸和平統一的基礎、目標和條件,兩岸共同創造不得不和平統一的兩岸內外形勢才是保障實現中國統一大業的根本所在。因為,畢竟“形勢比人強”。兩岸堅信這一理念才會在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大業中始終掌握先機,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3、不要相信單純的“中央惠台政策”或“無原則讓步”就能促進台灣民衆和平統一的心態和觀念。
當今台灣地區的“憲政”制度并沒有得到台灣社會的尊重和執行。台灣地區處於長期台灣民衆質疑政權正當性的狀態中,各種政治勢力利用台灣社會的“內外困境”和台灣“威權環境”瘋狂掠奪台灣人民的財富,分化和瓦解台灣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根源,任何一項政策或一個行為都會被台灣社會兩級化解讀,形成的台灣主體意識是“強烈自卑”、“不安全感”和“強烈不信任心理”,甚至是社會“政治仇視”狀態普遍。兩岸的“反獨促統”過程需要經歷台灣社會的“撥亂反正”、“百廢待興”和“躊躇滿志”三個階段。中國大陸要積極利用兩岸“反獨促統”時期台灣的不同發展階段,從不同的發展角度深入和加強不同層面對兩岸和平統一的控制和影響。兩岸對台灣各階層和社會群體經濟社會的控制和影響能力的大小是兩岸“反獨促統”成敗的標志。
台灣社會各界關心的民生困難、軍事威脅和參與國際交流的問題中國大陸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和方法予以妥善解決。
1、 兩岸加強軍事交流,從“兩岸導彈互不瞄准”開始,進一步發展為“凍結兩岸導彈數量”、“減少兩岸導彈數量”及“兩岸軍事領導人互訪”、 “兩岸聯合軍事演習” 、“兩岸共同領土防禦合作”等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解除兩岸軍事威脅,徹底解決兩岸國際軍購問題;
2、 兩岸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在“反獨促統”階段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的國際框架內由台灣選擇專業人才以適當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事務、代表台灣發言、共同維護台灣同胞的權益。
(二)兩岸民族初步統一的“形式統一”階段(自2020年至2050年);
兩岸實現“形式統一”的前提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主要西方國家或聯合國、地區國際聯盟決議“中華民國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或者“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灣獨立”,或者台灣地區政府和民意機關做出“兩岸最終統一”的政治宣示,就意味著兩岸可以進入“形式統一”階段。當然,兩岸“形式統一”最具標志性的指針還可以是兩岸簽訂“結束敵對狀態協定”。
兩岸“形式統一”的要點如下:
1、台灣自己選舉“總統”,大陸不干涉台灣民主進程;
2、台灣可以保留軍隊,兩岸軍隊可以開展不同層次的深入溝通交流和合作,共同設定各自負責領土防衛區域;
3、中國大陸不幹涉台灣內政的前提是台灣社會各界遵守台灣地區《憲法》中關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內涵,同時台灣各項政策不衝突大陸《反分裂國家法》;
4、台灣領導人出訪可以享受民間機構或國家副主席(相當於國家“副總統”)待遇;
5、中國大陸保障台灣經濟按一定比例增長;
6、台灣和大陸不存在相互上繳賦稅的問題;
7、中國大陸保障台灣最高領導人國家副主席的名額(台灣最高領導人可以不出席或參與大陸內部事務);
8、兩岸黨、政、軍對國號、共同領土防禦及外交等主權進一步開展政治協商和談判。
(三)兩岸民族完全統一的“實質統一”階段(自2050年開始);
在兩岸黨、政、軍對兩岸統一後的“國號”、“中央政府的設置”、“兩岸憲政體制設計”、“兩岸共同領土防禦”、“兩岸軍事力量處理和發展”及“兩岸外交”等主權議題,通過平等自願的政治協商和政治談判後,達成的“兩岸和平統一方案”得到雙方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認可後,標志著兩岸正式進入“實質統一”階段。
1、關於兩岸“實質統一”後的兩岸軍隊處理及發展設想
(1)台灣的軍隊是歷史形成的,它的存在有利於台灣社會的心理穩定,收編台灣軍隊會留下“吃掉台灣”的印象,所以不當!
(2)台灣軍隊存在現實的中國領土防禦區域,兩岸實現“實質統一”後,可以讓台灣軍隊繼續駐防,并無不妥之處。反對或不許台灣軍隊駐防現在的事實領土區,是對台灣地區政府的不信任,沒有這個必要。
(3)未來的大陸軍隊和台灣軍隊通過不斷的溝通和交流,會有不斷深入的合作、協防,甚至是相互駐防都是可以的,不需要拘泥是不是中國大陸的軍隊在做中國大陸領土駐防。
(4)台灣實現“實質統一”後,“中國人民解放軍”就完成了其歷史使命,可改為“中國國防軍”或“中國國民軍”,台灣部隊有獨立番號、獨立指揮、獨立預算、獨立防務、協同發展、協同防禦。
2、關於兩岸“實質統一”後的兩岸外交合作和發展問題
(1)“名不正則言不順”,所以“實質統一”後的兩岸外交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兩岸統一後的“國號”問題。中國大陸地區目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台灣地區目前是“中華民國”,“實質統一”後可以叫做“中華人民民主主義共和國”,簡稱“中華民國”;或者中國大陸更改國號為“中華人民民主主義共和國”,簡稱“中華民國”。從而避免出現“誰吃掉誰”的問題。
(2)兩岸統一後,共同組建國際外交組織,兩岸面對的外交事務可以分類為“共同制定外交政策”部分、“授權獨立制定外交事務”部分和“聯合處理外交事務”部分三類。由兩岸共同組建的外交組織統籌負責,并授權大陸地區外交部和台灣地區外交部分別或聯合執行各項外交政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方案是充分考慮到兩岸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民意的實際情況後,做出的相互妥協和讓步的結果。中國大陸地區或中國台灣地區都不可以“勢力的大小”或“歷史的正統”做為歸依。既然兩岸要為“和平統一”開展政治協商和政治談判,就不能太堅持自我的觀念。兩岸需把握的原則是:兩岸統一不是目的,維護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騰飛才是最高的民族利益。兩岸要學會遵循兩岸和平統一問題的國際發展的方向,站在對象立場,充分考慮對方的社情民意和國際、國內的政治現狀,以發展和壯大兩岸共同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為目標,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為最最高忠旨,積極發揮兩岸中國人的聰明才智,一定能達成“兩岸和平統一方案”,實現兩岸最終的和平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騰飛。
更准確地說,“胡六點”所表達的中心問題是兩岸共同堅持“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和兩岸共同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及其他權益的前提和基礎上,中國大陸下一個三十年希望實現的政治目標是:在次基礎和前提下,兩岸由“政治對立”的狀態到實現“形式統一”的政治轉變。在此期間,如果兩岸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兩岸可以在保持和平發展的環境中實現“反獨促統”的歷史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