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克強 江西南昌市 公務員
《每日經濟新聞》2009年2月13日報道,美國大摩根士丹利房地產中國項目主管嘎斯·皮特森(GarthPeterson)涉嫌在上海行賄,違反了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案》,正在接受調查。相關律師表示,如果罪名成立,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面臨牢獄懲罰。
又據《新京報》2008年12月18日報道,根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公布的訴訟書,2002年到2007年間,西門子TS支付了約2200萬美元,給設在香港的商業咨詢公司和相關機構,并通過這些機構對中國官員行賄,以得到總額逾10億美元的7個地鐵列車和信號設備項目。西門子PTD通過支付約2500萬美元給商業咨詢公司,來行賄中國官員,并得到華南地區兩個總價值約為8.38億美元的電力高壓傳輸綫項目。同時,西門子醫療集團支付了約1440萬美元的賄賂款,向5家中國國內醫院行賄,從而獲得2.95億美元的醫療設備訂單。根據美國方面的調查,西門子向中國吉林的鬆原醫院出售一套價格為150萬美元的核磁共振成像系統時,支付了6.48萬美元賄賂款。關於這筆“傭金”的支出方案,時任西門子醫療集團(中國)的首席財務官曾簽過字。
又據《財經》雜志報道,朗訊公司因其在中國行賄、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受到查處,向美國司法部繳納罰金100萬美元。同時向美國證監會交罰金150萬美元。國人關注的“朗訊門”案件,朗訊公司案件終於通過“以罰代刑”而結束。但是,約千名中國受賄者卻仍是未解之謎。究竟中國國有電信企業有哪些高管收受了朗訊的好處費,幾年來公衆所獲悉的情況一直撲朔迷離。
以上報道發人深省,值得深思!
其一,美國司法部門為什麼要嚴懲其商人在海外的行賄行為?美國商人在其國內不敢放手行賄,而跑到海外來肆無忌憚地腐蝕中國官員。然而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鞭長能及,把這些商人的不法勾當查了出來。從政治上說,美國應該樂於看到中國官員紛紛腐敗,以達到對我國搞和平演變的罪惡目的。為什麼卻毫不含糊地查處美國公司高管的行賄行為呢?看來他們是把維護美國公司公平競爭的法制傳統擺在第一位,不去為了腐蝕中國官員而使美國經濟秩序遭到破壞。
其二,美國商人在中國大肆行賄,說明我國對國企高管、政府官員管教效果不顯,監督手段不硬。於是他們膽大妄為,不但接受國內商人賄賂絕不“心慈”,接受外國商人賄賂更不手軟。一些國(境)外商人在其本國本境不敢幹的勾當,到了中國就變本加厲,可見中國的腐敗官員為其提供了合適土壤。
其三,我國紀檢監察部門查辦力度還有很大提升空間。上述美國商人對中國官員行賄,都是在美國司法部門、證監機構和公司本身查處披露後,我國紀檢監察機關才得以與聞其事。紀檢監察機關沒有與之同步或超前查出我國官員收受外國商人賄賂的違法事實。而且,在得知美國有關機構披露案情之後,還遲遲不能跟進,沒有迅速將接受賄賂的官員公之於衆。《新京報》報道轉述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的話說:“當年朗訊爆出賄賂事件,朗訊中國公司的幾位高管被美國公司總部解職,并面臨美國司法部門的責任追究。但在中國,卻沒有相關部門來調查朗訊中國數百萬美元的賄賂金的去向,責任追究更無從談起。”他認為,跨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行為沒有遭到起訴的重要原因是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够。
希望中國官員發揮自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僕的政治優勢,大大提高拒腐防變能力,使資本主義國家的不法商人無所施其技!更希望紀檢監察機關從體制、機制和手段上進一步加大預防與懲治腐敗的力度,大幅度提升我國反腐倡廉的國際形象! (2009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