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鄒雲強 廣東汕頭 汕頭大學研究生學院研究生
在台灣的各級基層政府裡面,各個縣市政府居於承上啓下的主要地位,同時也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地方政府資源。因此本文以縣市政府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此來了解台灣地方自治制度的運行體系。
各個縣市政府在地方自治的基本制度下,其行政體系的基本特點是獨立性,即各個縣市政府在其法定的權限範圍內,獨立的進行行政管理,不受台北當局政府的管理和操控。各個縣市政府與台北當局要協調的主要關系,則是在財政分配上。這樣的行政體系,就導致了具有較強自主性的行政文化,而不是依附性的行政文化。
人事權是地方政府實際權力中最具核心意義的權力,因為本質上一切權力都是靠人來實現的。所謂地方政府的人事權,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擁有對某組織成員之任免,選調,考核之自主決定權。然而包括台灣地區在內,任何一個現代政體都有一套完備的公務員制度。地方政府在地方自治體制下擁有人事權,不等於每級地方政府都另起爐灶,自創一套公務員制度。因此,台灣縣市政府的人事權,是在統一的公務員制度之下實現的。
在非地方自治型的社會,中央或上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的人事權是完全控制的,人事權是地方政府具有自主能力的最實實在在的權力,如果沒有人事權,那麼一級政府就完全受控於上級或中央政府了。我國台灣地區在逐步推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幾十年裡面,因為人事之爭,民選化以後的各個縣市政府與台北當局之間的矛盾與衝突不時出現。直到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過以後,對於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首長的人事權問題,才有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規範。“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地方首長得自行任免,以機要人員進用,或者依法任免若幹一級單位主管”。
“地方制度法”通過以後,各個省轄縣市與所謂的兩個“直轄市”的權力範圍越來越接近,幾乎沒有區別。比如在一直轄市政府中,除人事局,警察局,主計處,政風局四局局長外,市長幾乎擁有絕對任免權,只是個別部門首長需要具有公務員資格。在台北、高雄二市,市長由民選產生,市長當選人所屬政黨既是該市地方執政黨。市長下設副市長二名,由市長直接任免,只需報“行政院”備查。秘書長和各個單位主管如上所述,除四局局長外,市長擁有完全任免權,而且大部分政務官不受公務員制度制約。而各單位主管之下的公務員,由統一公務員制度制度選拔,不受政黨輪替影響,但是市長和各級領導,擁有具體的用人權。省轄縣、市的人事權與“直轄市”幾乎相當。由於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首長由人民直接選舉得出,不是由台北當局任命,因此地方首長不需唯最高領導人或“中央領導”馬首是瞻,特別是在多黨競爭的時代,由在野黨執政的地方政府更是具有極大的自主權,甚至以反對黨的身份處處跟“中央”對著幹。
台灣縣市政府擁有獨立的人事權,并不等於整個社會就一盤散沙,諸侯割據,各自為政。在事務官(各級政府一般公務員)的層面上,通過考試機關規定的統一公務員制度進行統一管理,在政務官[地方首長和下屬各級主管單位首長,比如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局(委員會)局長(主委)]層面上,則也有完整的法律監督制度。總體而言,在台灣,各個縣市政府擁有獨立的人事權,但是組織規則由台北當局制定。
人事權是權力的核心內容,關於地方政府的人事權的爭執也不斷出現。2007年10月26日,據人民網報道,台灣地區除台北,高雄外最大的縣市—台北縣獲准升格為“准直轄市”,由“縣級”自動晉升為准“省級”後,台北縣長周錫瑋發布了140名中階警官的晉升派令,隨即當局“警政署”反對并宣布此令無效。國民黨籍的台北縣政府則態度強硬,縣長隨後舉行了正式的授階儀式并宣布很快將頒布第二波晉升派令。此次,台灣當局和台北縣當局,就各自人事權問題各執一詞,各自都有法律依據,可見台灣地區非常完備的人事制度尚未建立,在多黨鬥爭的政治生態下,矛盾更易發生。
從理論上講,在地方自治體制下,各個縣市政府即每個縣市的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享有“憲法”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同時也具有了自行負責的權力和義務。所謂的“地方自治監督”,是指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公共事務所為之監視、審查、督飭、考核等作用的概稱。在台灣地區,就特指台北政權當局對各級地方政府采取的各種監督、考核行為。
對於台灣各個縣市來講,地方自治監督的體系,包括“國家”(此處為台北政權當局)對各地地方自治團體(即各個縣市政府)的監督,也包括公民對自治團體(縣市政府)的監督,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監督(比如縣市議會對縣市政府的監督)等等。地方自治監督,即包含了各個縣市政府,如何與台北當局處理關系的問題。上下關系對各個縣市行政文化的形成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是各個縣市行政文化的大背景之一,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各個縣市的行政文化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台北政權當局的影響。
從台灣光複祖國到國民政府1949年遷台再到2000年以後的兩次政黨輪換,歷經不同時代,我國台灣島內的地方自治制度歷經多次挫折與飛躍,最終形成了當代台灣較為成熟的地方自治制度,并且在這一制度的基礎之上,形成了具有較高自治性的地方政府行政文化。應當說這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進步,也為積累了很多的經驗。當然,任何地區和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過程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台灣地方自治制度在發展與成熟的過程中,也留下了財政困難,黑金和政黨惡鬥等一些問題,需要努力解決。
地方自治制度是構成台灣縣市行政文化的基礎制度,對台灣縣市政府的行政文化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正是在地方自治制度這一基礎上,加上各種綜合因素的影響,形成了豐富多彩的台灣縣市政府行政文化,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