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作為中程式過渡性協議,應是在“一中框架”和兩岸平等的原則基礎上協商談判、成功達成的協議,也就是兩岸在法理上仍一致認同的一個國家內部,海峽兩岸兩個地區之間平等達成的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過渡性協議;而不是傳統的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協議,也不同於中央與港澳的協議,更不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協議。因此,對於一些較具爭議性,特別是兩岸結構性矛盾焦點難點問題,能不談就不談,不得不談時表述上可以各說各話,尋找較為模糊的中性語言代替,實在繞不過的,就找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第四,應明確宣示堅持“九二共識”和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的立場;明確宣示正式結束自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延伸下來的中國內戰狀態,為台海地區締造永久和平;明確宣示兩岸政治關係、統合路徑與和平合作、共謀發展的主題和機制;明確宣示兩岸攜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
第五,面對這個十分艱巨複雜的政治工程,兩岸應有一個相互醞釀、討論和協商磨合的過程。畢竟達成和平協定意味著需要雙方相互做出一定的妥協。如何找出雙方的平衡點?彼此又能作何種讓步?尤其是兩岸和解的方向,原則和步驟等等。處理這些問題,自然需要開闊的政治胸襟和真誠的善意,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操作藝術。因此,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於此事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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