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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自童名謙案始讓瀆職罰當其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1 16:41:15


  依照檢方指控,童名謙所犯的“玩忽職守”,主要集中在他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其時,衡陽發生嚴重賄選事件,童接到多份舉報卻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與眾多落馬的“大老虎”動輒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相比,童名謙領刑好像有些“委屈”。他只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而已,在法院的判決中,並無對童名謙經濟方面的指控。

  在一些媒體報道中,童名謙被湖南政商界人士給予了相當一致的評價:謹小慎微的老實人,有“官德”而無官威。像童名謙這種“不落腰包的腐敗”通常被認為只是“能力問題”或“決心問題”。

  輿論中有人為童叫屈,甚至認為犯不著把這位“官場好好先生”以刑罰伺候。同時,支持對童名謙這種庸官予以嚴懲的聲音也不少。觀察這些看似迥異的網絡民意,其指向不同的背後,實質均是要讓貪腐瀆職官員罰當其罪,並希望司法機關杜絕選擇性司法。

  事實上,“玩忽職守”等官員瀆職行為雖為“不落腰包的腐敗”,但瀆職犯罪帶來的危害,卻並不亞於貪污賄賂。2010年9月7日的《人民日報》曾援引廣東省檢察院5年來查處瀆職案的數據披露,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17倍於貪污。以童名謙案來說,正因為他的不作為才使得衡陽賄選案從小到大,最終發展為波及面極廣的大案。用官方的評價來說,童的行為“使省人大代表選舉賄選大面積蔓延,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衡陽賄選案對民主制度的傷害,對黨風政風的腐蝕,對官民關係的撕裂,這種種危害後果又豈能用金錢來簡單衡量。

  與以往瀆職犯罪的普遍輕刑化相比,童名謙的判罰算是“重”的。最高檢察院曾在一次專項檢查活動後披露,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若再具體到玩忽職守罪,免刑和緩刑的比例還要高。但存在並不等於合理。否則就沒有“兩高”這些年來在遏制職務犯罪輕刑化上的種種糾偏舉措了。從童案來看,5年判罰之“重”才更符合立法的本意。而且,5年徒刑已是酌情考慮了童名謙有自首和悔罪情節之後的結果。單純依其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刑期可能還要更長。

  中國是個成文法國家,個案的判罰並不成其為判例。在理論上,童名謙案的判罰也只是個案。但童名謙案有理由成為糾偏職務犯罪輕刑化的一個標本和示範,對於瀆職等職務犯罪來說,不因中央領導的重視和關注而能實現罪刑相當,那才是真正的制度化公正。(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雲帆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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