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本文強調劃界是一個整體性(holistic)的工程(易顯河,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Philippines v. China):Potential Jurisdictional Obstacles or Objections)。在島礁主權存在爭議的前提下,“仲裁庭”如果依據菲方包裝的訴求,選擇性地、割裂地對菲方所選的中方南海島礁的地位進行判斷,是不審慎的。因為,當菲方訴求的島礁定性對日後中菲劃界產生根本影響,甚至可能導致日後劃界不再必要時,這一島礁定性爭端的實質就是由“仲裁庭”越權的、提前的、實質的海域劃界了。
歷史性權利“仲裁庭”也管不著
“仲裁庭”認為,菲律賓第2項訴求是在請求對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historic rights)的主張的合法性進行評判。“仲裁庭”考慮到該問題的管轄權取決於此歷史性權利的本質及其是否是《公約》第298條的管轄權例外,因此保留對第2項訴求的管轄權問題審查至實體問題仲裁階段。
中國在斷續線內主張的海洋權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公約》規定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另一類是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仲裁庭”在裁決書第399段的相關論述,也印證了在南海確實存在兩類不同的海洋權利。
我們認為“仲裁庭”無論在實體階段還是管轄權階段裁決時,都應該排除對訴求2的管轄權。
首先,如果針對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進行裁決,則落入對南海的領土主權爭端中,“仲裁庭”沒有管轄權。退一步講,對於這一部分海洋權利,無論菲律賓還是中國都主張依照《公約》規定來確定南沙群島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範圍,並不存在真實的爭議,仲裁庭也不必行使管轄權。
其次,如果針對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進行裁決,則涉及對歷史性權利的解讀及其與《公約》的關係。那麼“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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