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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職業打假人圍獵“雙11” 懲罰性賠償被惡意利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11:35:28


  上千億規模的“雙11”電商狂歡背後,一雙雙特殊的眼神也在環伺著這場盛宴,圍獵屬於自己的一份蛋糕。

  11月10日,職業打假人王海對媒體表示,2016年“雙十一”期間,他的打假團隊購假索賠額預計達1000餘萬元。一些單兵作戰的職業打假人也確定了高達幾十萬的打假索賠目標。

  他們打假的商品從食品、酒水到箱包、奢侈品應有盡有,很多產品并非傳統意義的“假冒偽劣”,而是存在諸如商品標簽產地標注錯誤、進口商品未貼中文標簽等瑕疵。

  職業打假人的依據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即經營者銷售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品價格三倍的賠償。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賠額可以是食品價格的十倍。

  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司法解釋中,就明確認可了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但與此同時,懲罰性索賠也頻頻為職業打假人所利用,在商品標簽瑕疵等并不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方面,侵占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

  針對如此情況,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征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個明確不保護職業打假人的條款讓爭論愈演愈烈。

  懲罰性賠償制度何去何從?在制度設計上如何避免被惡意利用,最大限度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本意?

開律所的職業打假人

  “一些職業打假人利用某些商品中外標准差異、標簽瑕疵等問題大牟私利,擾亂了市場的良性發展,給一些愛惜聲譽的企業帶來了很大困擾。”11月11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下懲罰性賠償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中國歐盟商會北京辦公室總經理謝靜嵐說。研討會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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