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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新規”之外還有哪些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7-11-21 14:22:22


 
  但這些措施落實起來,僅靠《通知》的規定和意見恐怕還是不够的。比如,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廣場舞健身場地的措施,現在城鎮規劃對此幾乎是個空白,但主管規劃的住建部并非《通知》的下達機關,落實起來的難度可想而知;即使住建部作為《通知》的制發機關參與進來,如果未在《城鄉規劃法》等國家立法中有明確量化要求,也可能在執行中走了樣子。

  比如,分時段利用場地的措施,具體誰來分、如何分以及有關利益各方是否滿意,都是問題。《通知》雖然提出了國家體育總局“成立全國廣場舞健身活動推廣委員會”,但其職責只是就廣場舞健身活動提出規劃,推出標准,提供指導。因廣場舞涉及的利益關系非常複雜,也難以賦予其場地劃分的硬性管理職權。筆者認為,不如放手鼓勵各地建立起民間的“廣場舞協會”,相信民間有智慧解決各種難題。

  再如,政府購買服務以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放體育場地的措施,設想確實不錯,但需要國家財政的巨大投入,單靠體育主管部門的《通知》根本無法解決。哪怕是由體育部門去協調財政部門,由於涉及國家預算,也一定面對諸多困難。

  因此,筆者認為,廣場舞活動涉及場地規劃、經費保障和多方利益協調等,非體育主管部門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能够徹底解決,需要各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參與其是,才能統籌解決各方面的問題。(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劉昌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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