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體育總局可以對不確定人群出台規定,那麼任何一個行政部門,只要自己願意,自認正確和必要,都可以出台類似規定,任意越界行使權力,限制他人權利,造成對法治的擾亂,對社會生活的擾亂。文化部門可以認為,廣場舞既然是“舞”,就有文藝活動的屬性,文化部門也來幾個“不得”管舞蹈活動,不也名正言順?但是這麼一來,一是龍多不治水,二來各部門管理範圍交叉,管理權限打架,失去行政管理的嚴肅性。
現在人們健康意識、體育鍛煉意識普遍增強,同時群體性的體育鍛煉也是一種社交活動,參與者衆,但是活動場所、設施相對不足。這個矛盾,主要應該通過增加活動場所和設施來解決,在城市建設、改造中增加相關用地,尤其重要。在解決供求矛盾取得進展之前,對廣場舞活動中的弊端,如噪音過大、場地衝突等,應該通過呼籲、倡導的辦法來緩解矛盾。杭州湖濱一公園各種活動群體產生噪音較大,矛盾比較突出,相關部門聯手媒體,發起簽名活動,呼籲活動,這種方法即使收效不大,也比隨意出台限制公民行為的“不得”來得好。(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戎國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