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後,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未達成,或股票期權未行權的,境內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員工也可憑相關材料,將外籍員工匯入資金退回境外。
對外籍員工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限制逐步放開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有關政策經歷了一個逐步放開的過程。最早的2006年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對此無明文規定,外籍員工未被明確納入可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範圍,也未被明確排除。但在實踐中,因外籍人員無法開立A股證券賬戶,故而不可參與股權激勵。
2016年8月13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開始對外籍員工有限度地放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參與公司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可以開立證券賬戶,但只能用於持有或賣出因股權激勵獲得的權益,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交易活動。
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將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範圍,從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擴大到所有外籍員工。證監會同時修改了《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增加“符合規定的外國人”作為投資者類別之一,允許在境外工作的外國自然人開立A股證券賬戶。
2019年1月17日,《中國金融》雜志發布了央行副行長、外匯局局長潘功勝的署名文章《外匯管理改革發展的實踐與思考——紀念外匯管理改革暨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其中也提及“推動實施外籍員工直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國家外匯局表示,本次央行、外匯局印發的《管理辦法》,即是為了積極支持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股權激勵政策落地實施,提升境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程度。
(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