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搜索引擎虛假醫藥廣告誰來管
http://www.CRNTT.com   2021-03-24 12:31:22


 

  還有,最重要的是在主體區分上,廣告法第45條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台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從此項規定可知,廣告法是將僅提供信息服務的平台企業從廣告的相關主體中區分出來,並且僅規定了“予以制止”的義務。而對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廣告法則在第56條中,以責任倒推的方式明確了事先的內容審核義務。可見,對搜索服務的不同定性,將關係到互聯網搜索平台企業截然不同的法律義務。

  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廣告法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更多是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責、處罰權力,作為個體消費者,因虛假醫療廣告遭受侵害的,除了可向有關執法部門投訴,由其對責任主體進行行政處罰之外,還可從民事侵權的角度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救濟。

  其一,可針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中承繼了此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將產品責任作為專門的侵權責任予以規定,分別規定了產品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和銷售者的特定責任。同時,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對發生於醫療過程中的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亦規定了醫療機構相應的責任。

  其二,可從廣告的角度追究特定的民事侵權責任。廣告法第56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網絡平台經營者的侵權責任。如果網絡平台僅提供搜索服務的,即使在廣告法層面能否追究其未盡事先審核的法律義務存在爭議,但遭受損害的消費者仍可追究相應的網絡平台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