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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發營銷短信違法,應成為電商常識
http://www.CRNTT.com   2021-11-05 20:02:30


 
  我國《民法典》第1033條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每個人都有不被打擾的權利,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當然也包括生活安寧。未經允許而發送營銷短信,已經違法了。

  短信狂轟濫炸的營銷方式,不僅侵犯了用戶的權益,效果也并不見得好。要知道,短信轟炸無非是一種人海戰術,是通過廣撒網的方式,篩選出很少一部分有真實需求的客戶。而對於更廣大的用戶來說,這些垃圾短信非但不能使他們對相關商品產生興趣,反而會滋生厭惡情緒。從這個意義來說,營銷短信無異於竭澤而漁。

  風物長宜放眼量,企業平台和商家還是認識到,雙十一也好、618也好,都是近些年隨著電商的發展,好不容易形成的購物節日。這種節日,本身也是一種社會資源,是拉動消費的重要引擎。千萬別讓擾民的營銷短信,破壞了這種氛圍,透支了公衆的熱情和信任。

  監管部門則需要認識到,治理營銷短信,不僅僅是在規範一種商業行為,也是在有效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這不是可以做,而是必須做的事情,是為了維護廣大民衆應有的、明確的、迫切需要的權利。(來源:光明網 作者: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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