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應當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和依法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我國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因此,為保證整改效果,教育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商議和研討對教育類App的專項整改監管措施,制定有針對性的方案,推動教育類App的長期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完善教育類App功能模式。“拍照搜題”類App可以參照短視頻、手游等在實名認證基礎上,專門推出“青少年模式”“家長模式”,在時長、功能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比如對於學生用戶每天的使用時長、搜題數量予以限制,避免其形成思維惰性。對“家長版”可使用關聯賬戶方式,賦予其權限監督孩子使用App的情況,充分了解孩子學習情況。
第三,應當引入對學科類App的第三方評估機制。2015年,教育部曾出台指導意見,要求將委托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要確保學科類App監管的法治化長效化,就必須加強完善評估制度,對其從事前審批、事中質量和事後效果三方面進行監測和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可由法學專家、教育專家、人工智能技術專家、社會學家等組成,使其對學科類App開展專業化科學化綜合評估。
第四,堅持綫下教育為主,綫上教育為輔。當前,科學技術迅速發展,許多學生面臨學習考核和升學壓力,使綫上教育、學科培訓類App發展迅猛。但現階段,青少年學生教育仍應堅持以學校、家庭等綫下教育為主體,綫上教育為輔助。因此,強化學科類App治理,要堅持學生為本、回應關切,遵循教育規律,著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學生休息權利,整體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與期盼,減輕家長負擔;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陳宇超 責編:薛應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