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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還有這些勞動問題待釐清
http://www.CRNTT.com   2022-05-24 16:13:26


 

  這樣的勞動爭議在2020年就曾發生。曹女士在某設計院擔任行政部門主辦。因疫情影響,她2月居家辦公,3月輪崗工作。後來,雙方因這段時間的薪酬問題發生爭議,其中就包括加班費一項。

  曹女士主張,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仍根據設計院的要求對疫情期間人員情況進行收集、匯總、核對信息等,應當屬於加班,設計院應支付加班費。設計院則認為,在停工停產期間,曹女士居家辦公,工作時間具有彈性,彈性工作時間中的統計、填表等零星工作,不應再支付加班費。最終,法院未支持曹女士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劉建波說,居家辦公期間,因為員工工作時間碎片化,以及公司監管能力的弱化,對於加班及加班費等問題,雙方之間極容易產生爭議,僅依靠現行法律難以合理解決。居家辦公期間,因為雙方均是線上交流,員工掌握“下班時間以後安排工作”證據較為充足,形式上比較容易證明超時加班問題。但是從調查反饋看,部分員工、企業以及司法裁判人員均認為,居家辦公期間勞動者並未如同在公司上班一樣全身心從事本職工作,即工作時間難免從事家務或者其他私事,事實與法律證據之間衝突明顯,需從法律源頭上予以明確規定。

  難題3 降薪合理嗎?

  “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公司扣減了基礎工資,只發60%合法嗎?”“在家辦公工資減半了。”“居家辦公3周,公司通知了之後會降薪的風險,工作不飽和的按1.5倍最低工資發。”……很多職場人在網上傾訴委屈和抱怨。

  “疫情引起的大規模居家情形下,用人單位業務量大幅萎縮,難以安排員工滿額狀態進行工作。根據目前的政策,通常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降低居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待遇。”劉建波說,“對於勞動者來說,通常感覺居家辦公期間似乎處於24小時待命狀態,雖然工作量可能並不大,但心理和生理壓力增加,加上生活成本壓力,對於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資待遇的動作也極為抵觸,很難實現協商一致降低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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