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美國多次通過刺探情報、吸引移民、壟斷專利等手段竊取知識產權,攫取技術紅利。
二戰後,美國通過“回形針”行動搜刮德國先進飛行器、制導導彈控制等技術專利,將德國幾乎所有政府部門、研發機構、大型企業洗劫一空,並強迫德國科學家移民美國。上世紀90年代,美情報機構在日本汽車貿易談判代表專車上安裝竊聽裝置,獲取內部情報,以贏得談判主動權。2001年,歐洲空中客車公司狀告美波音公司借助美國家安全局“梯隊”電子監控系統跟蹤空客公司員工電話、傳真、電郵,竊取商業秘密。2013年,美司法部扣押法國阿爾斯通公司4位高管,脅迫阿爾斯通向美通用電氣公司低價出售電力和電網等核心業務。2021年,丹麥媒體曝光,美國家安全局利用在丹麥的互聯網設施監聽歐洲各國高官和企業家。美還以應對芯片短缺為名,強制各國芯片巨頭企業限期交出訂單、客戶信息、庫存等關鍵資料,謀求扭轉美在芯片行業的劣勢。
◆美方標榜“自由”“開放”,卻動輒設置技術壁壘,拼凑所謂“民主科技聯盟”,將科技問題政治化、意識形態化,打造封閉排他的“小圈子”。美國劃定生物技術、人工智能等近20類重點管控技術,強化出口管制,嚴格投資審查,泛化“國家安全”概念,企圖給他國高科技產業發展“設絆子”“卡脖子”,嚴重侵犯發展中國家科技發展權利。
謬誤18:氣候問題不是意識形態問題,而是數學問題。如果中國堅持目前的計劃,在2030年前不降低排放量,那麼世界其他國家排放量必須在2035年前降至零,這是基本不可能的。
事實真相:美國對於全球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不應轉嫁責任,不應奉行“雙重標準”。
◆發達國家在過去200多年的工業化過程中無序排放,對全球氣候變化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1850年到2011年,發達國家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79%。《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都要求發達國家償還歷史債務。
◆從歷史發展角度來看,發展中國家不是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者,而是氣候變暖的受害者。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全球氣候治理的基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造成氣候變化上歷史責任不同,發展需求和能力也存在差異,用統一尺度來限制是不適當的,也是不公平的。巴布亞新幾內亞環境部長韋拉·莫裡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26)期間表示:“因為它們(發達國家)的工業化活動,我們成為全球氣候問題的受害者,正承受著他們製造的氣候後果。這絕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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