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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反壟斷舉報受理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9:17


 
明確案件綫索舉報渠道

  修正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但對發現壟斷案件後向哪裡舉報,反壟斷舉報如何受理等沒有作出進一步規範。殷方龍委員建議,建立完善反壟斷舉報受理機制,進一步明確反壟斷案件綫索舉報的渠道、程序、立案標准等,建立案件受理專綫和機構,以提高反壟斷案件處理的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二審稿第五十五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進行約談并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李銳委員認為,此條規定將經營者和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同時作為約談對象,但兩類主體性質不同,經營者是監管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監管者,建議進一步斟酌。此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約談,是同級執法機構約談還是上一級執法機構約談,仍需要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完善集中審查中止制度

  修正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江小涓委員認為,經營者集中分類審查是反壟斷法中很正常的做法,但建議對“分級”審查再作斟酌,因為分級審查會使地區出於自身的某些考慮,出現一些不合理的監管行為。建議把“分級”改為“授權”,可以指定某個地方去審,而不是某個省有權力審查和當地經營者集中相關的案件。

  羅保銘委員注意到了修正草案二審稿中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中止制度,他認為這一制度對於優化複雜交易的審查具有現實意義,但也可能導致審查時限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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