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將從2022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現行的《反壟斷法》是2008年8月開始實施的,這一次修改是該法實施十四年以來的首次修改。十四年間,國內外的整體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的市場發展狀況也有了很大的不同,這使得原先的《反壟斷法》很難再適合現實的需要。這一次的修改,正是為了適應形勢發展,回應反壟斷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而進行的。可以預見,這些變化不僅會對中國的反壟斷事業帶來很多改變,還會對整個經濟的運行產生很大的影響。
從文本上看,相對於現行《反壟斷法》,新法總共進行了36處修改。其中第一章總則部分修改8處,第二章“壟斷協議”部分修改4處,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部分修改1處,第四章“經營者集中”部分修改4處,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部分修改5處,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部分修改3次,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修改11處。本文將依照文本順序對此次修改中比較值得需要關注的內容進行一些評介。
總則部分的修改
在總則部分,新《反壟斷法》修改的內容很多。其中,如下三點是最值得注意的:
(1)對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進行了重申。
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究竟哪個大?這一直是備受各界關注的問題。
在改革開放的早期階段,由於市場發展水平較低、大量社會基礎設施需要由國家投資建設,因此政府主導的產業政策曾一度處於主導地位。後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日益突出,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地位也就隨之出現了逆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