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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著重“大小分流”與“剝離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0:09


 
  這一基本申報標准大幅提高後,可以實現“大小分流”,門檻下的大量企業可以免於申報義務,“弱弱聯合”更加方便,對減輕規模以下企業的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顯然是有意義的。

  新標准意見稿還增設了一個量化標准:其中一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并且其他幾種參與方市值(或估值)不低於8億元,并且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占其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這也必須在集中前申報。

  這個新標准可以稱為“超級巨頭與獨角獸條款”,即一方已經是超級巨頭(比如平台企業),另一方雖然營業額還沒達到4億元或8億元標准,但作為上市公司的市值或為未上市公司的估值已然可觀。這樣的公司往往是作為獨角獸或潛在的行業顛覆者而被并購。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此前在《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中曾點名批評了互聯網巨頭憑借巨大資本力量,大量投資并購對與自身業務具有互補作用的初創平台和新興企業”的“掐尖式并購”,認為可能扼殺創新。它們通過這種并購,將相關人才、業務品種和市場份額收歸囊中,實現強者恒強。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一方面,初創平台和新興企業由於在資金、規模、人力、技術、市場份額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往往對互聯網巨頭的收購要約難以抗拒,如果拒絕收購要約,將可能面臨互聯網巨頭集中資源的“降維打擊”。另一方面,互聯網經濟具有動態競爭、顛覆式創新的特點,中小初創企業本來可以通過技術和商業模式迅速成長,改變行業格局、促進行業競爭,激發市場活力,現在這種收購卻把競爭對手消滅在兒童期,對競爭和創新都有負面作用。故而,借此修法的機會,反壟斷執法者擬對此類并購明確出手幹預。

  而之所以強調在中國境內營業額占全球營業額的最低比例,是因為這樣的企業對中國市場的影響較大。換言之,如果一家在中國營業額不算多的境外巨頭收購一家并不主攻中國市場的獨角獸,那中國監管者也不必過多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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