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人臉識別技術濫用風險,要加強對數據使用的監管,全面提高信息安全保護力度。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人臉識別技術服務的,相關技術系統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以上保護要求。第三級是除了金融機構之外,可以用到的最高等級。此外,除法定條件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臉原始圖像、圖片、視頻,經過匿名化處理的人臉信息除外。將相關服務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時間、地點或者人群範圍內,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人臉識別具有獨特的技術優勢,是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有效技術手段。然而,人臉屬於生物識別類敏感個人信息,對此類信息的采集應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決定權、選擇權、删除權。在發展人臉識別技術的進程中,統籌發展和安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監管政策針對性、系統性,增強處理個人信息的敏感度,就能在有效保護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更好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使廣大群眾從技術進步中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