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史學習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其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納入巡視巡察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原則上每5年組織開展1次黨史學習教育工作情況綜合評估,充分運用評估結果,不斷改進黨史學習教育工作。
對黨史學習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軍隊黨史學習教育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組織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