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領域腐敗問題往往專業性、技術性、隱蔽性較強,一般難以察覺。據辦案人員介紹,顧國明、謝明等人或是將腐敗期權化,用當前權力“鎖定”遠期利益;或假借產品創新、服務創新規避制度約束、搞利益輸送;或是安排親屬參與有關經濟活動謀取非法利益。
以貸謀私往往需要上下勾結、左右串通、多環節配合。顧國明、謝明在信貸業務的前中後台部門關鍵崗位培植安插“自己人”,形成“一條龍”腐敗。在顧國明的干預下,上海分行任命信貸管理部總經理邵某兼任授信業務部總經理,邵某遂根據顧國明的授意,為不法企業獲取貸款出謀劃策,規避銀行政策限制。謝明形成了一個以其為中心、重慶分行授信審批部原總經理楊彪、投資銀行部原總經理張孟煦等人為主要成員的團夥,覆蓋前中台,集體作案,弱化了銀行的風控屏障和制衡機制。
顧國明和謝明案中發生的利益輸送、利益交換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都是以犧牲金融資產安全為代價的。例如,顧國明收受某不法企業主586萬元好處費,該企業巨額貸款最終形成風險,案發行的經營發展受到顯著不利影響。2019年度上海、重慶分行的經營績效和業務發展考評排名,均出現大幅下滑和波動。通過控制信貸部門輕易繞過行內規定、以貸謀私,這些違紀違法行為也嚴重損害了案發分行的政治生態。
部分機構信貸領域制度設計有缺陷,制度交叉和規定空白同時存在,制度執行不到位
一些銀行高管發生嚴重腐敗問題,既有個人主觀因素,也有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未有效落實到位,以及制度、環境等客觀因素。
目前,我國的融資結構以間接融資為主,大部分企業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銀行信貸作為資金提供的主要渠道,是典型的資源富集、權力集中領域,幹部容易受到“圍獵”。
部分機構信貸領域制度設計有缺陷,制度交叉和規定空白同時存在,制度執行不到位。工行內部規章制度很多,特別是信貸和運營領域出台了一系列規定,但制度設計仍有缺陷,以長官意志代替制度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如顧國明通過信貸部門設計安排同一實際控制人所屬企業,在兩家支行先後建立信貸關係,輕易繞過行內規定。謝明為幫助某涉案老板,採取化整為零、分拆業務、越權審批等方式,假借“金融創新”名義,突破或繞過其中多項制度和流程,將貸審會上持反對意見的人員排除在外,最後順利辦理了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