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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是公共的 就必須是陽光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1-09 11:36:17  


  作者:周義興 上海 獨立財經撰稿人

  昨日,上海律師嚴義明在北京遞交了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分別要求國家發改委公開四萬億元“救市”資金的來源去向,要求財政部在今年全國人大召開前兩周,公開去年中央財政決算和今年財政預算的情況(《新京報》1月8日)。 

  其實,按理講自政府信息公開法規頒布實施之後,按法規規定,只要不是涉及國家機密與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其中特別是有關社會公共與公衆利益的信息,相關行政部門都應該主動而不應等著公民提出要求後再予公開。可以說,這不僅是由政府信息的公共性質所決定,並且這也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接受社會監督的基本前提與要求。 

  因為,衆所周知的是,在社會性質上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活動,應該只是一種執行社會公共意志的行為,並且這樣的管理還應當是始終圍繞社會公共與公衆利益展開的。因而就此而言,行政部門在進行具體公共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僅與公共利益密且相關,而且還是公衆行使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前提。對此就以上述上海律師所要求公開的四萬億“救市”資金的來源去向及財政預決算情況來說,想不用說其來源肯定是“取自於民”,然對公衆來說僅知於此顯然還是遠遠不够的。公衆更想了解的是,在來源上,其到底取自何處、是由哪幾部分所組成?而在去向上,其又流向何處,又是由哪幾部分所組成的?為什麼?可以說,只有在這些相關情況向社會充分公開的前提下,公衆的知情權才能得到滿足,而且同時才能對相關的公共收支活動進行監督,並就此對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社會公共與公衆利益作出相應的評介。 

  就此再進一步推開說,就行政機關管理的性質與社會角色講,其實不但是公共財政收支本身是否公開,而且行政機關對相關信息公開所取的態度,或者說,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信息是否主動進行公開,也同樣是社會對行政機關作出評介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此仍然以上述律師所要求公開的事項為例,也許公衆很想問的是,這四萬億“救市”資金與財政收支相關情況本身是否屬於國家機密?又是否屬於行政機關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倘若不是機密,那本應主動公開的又為什沒有公開?而這,其背後所反映出的是何種行政態度與取向?想這也應該是有關行政機關亟待反思的重要問題。 

  所以,應該顯而易見:在上述上海律師申請公開公開信息行為的背後,所反映出的或許就是一句話:凡公共的就必須是公開的、陽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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