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則,推翻了它關於台灣問題的上述立場。1950年6月27日, 美國總統杜魯門竟然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更為嚴重的是,美國政府違反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不得單獨媾和的規定、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長會議關於設立盟國對日委員會的決定、以及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等有關日本問題的國際協議,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1年9月4日召開了其一手包辦的舊金山會議,並於9月8日在會議上簽訂了對日單獨和約。這個所謂“對日和約”完全不顧中國已將台灣收複的事實,只字不提《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違反1943年《開羅宣言》中使日本竊取於中國的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給中國的規定,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放棄”同“歸還”在法律上有著本質不同的含義。前者只是意味著丟掉或不要;而後者則指的是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還給合法的所有者。事實上,正是由於“對日和約”使用了“放棄”這一似是而非的措辭,才有了後來所謂“台灣地位未定”、“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主權仍屬日本”、“日本放棄了這些地區(台灣及澎湖列島——筆者注)以後,這些地區從沒有被再轉讓給任何其他國家”等企圖否定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各種鼓噪和奇談怪論。
對於這樣一個背信棄義的非法的“對日和約”,儘管它在1952 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國及台灣當局宣布“生效”,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認。當然,它也絲毫不能影響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權利。1951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嚴正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中國政府於1952年5 月5日在其聲明中又重申了這一立場。正是由於1952 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因此,它不能成為中日間結束戰爭狀態的法律根據,更不能成為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有效證據。這個問題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以後才得以真正解決。1972年9月29日, 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應當說明的是,由於《開羅宣言》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宣言的目的從而構成了對日和約的基礎和日本投降的條件。從宣言的意圖來看,台灣和澎湖列島與中國東北的法律地位是沒有什麼區別的。正是由於這些地方都是日本從中國“竊取”來的,而“竊取”二字本身就意味著日本對這些領土的占領是違法的。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違法行為不能使違法者取得權利。因此,在打敗日本侵略者後,把這些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立即直接歸還給中國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需要與日本訂立正式的“和約”。正如當時美國總統羅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廣播演說中談及《開羅宣言》的原則時所講的:“這些原則既簡單又基本,其中包括歸還偷盜的財產給當然的主人。”那種認為待與日本訂立正式“和約”後,這些被日本非法占領的中國領土才能物歸原主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其實,連美國自己都認為這種說法是無稽之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1950年1月5日的聲明中就駁斥了這種說法。他說:“我們並沒有在朝鮮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並沒有在千島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也未在我們托管的島嶼問題上等候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法國對德和約是在敵對行動結束約七年後才締結的。但是,這並沒有影響法國在盟國戰勝德國後立即收複失地。同樣,台灣、澎湖列島和東北也應隨盟軍戰勝日本而由中國收回。而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
三、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如上所述,早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前,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經確定。這在國際法上本來不成為問題。只是由於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被推翻後,其殘餘退踞中國的台灣省,並在外國勢力的支持下,與中央政府對峙,才有所謂“台灣問題”的出現。雖然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的分離狀態,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絕不導致台灣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意味著海峽兩岸已經分裂成為兩個主權國家。
首先,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20世紀40年代末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尚未結束。就國際法而言,中國內戰所導致的國家領土暫時分離只是引起內戰中的哪一方政權在國際法上可以作為中國的合法政府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一般所實行的是有效統治的客觀標準,即將實際有效統治這個國家絕大部分領土的政權視為在國際上代表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這是因為只有實際有效統治一國絕大部分領土的政權才具備在國際法上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英國和瑞典正是根據有效統治的原則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國政府於1950年1月6日致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國絕大部分之領土,今日業已承認此政府為中國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 日的來電稱:“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著中國大部分領土的事實,現決定法律上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政府。”
至於如何結束兩岸的內戰狀態,實現中國的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既不涉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問題,也不涉及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完整。事實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近40年間,台灣當局雖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卻仍然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
其次,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分離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是外國勢力干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這一狀態長期存在,嚴重地損害了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因而是極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實狀態不能導致正常的法律結果。這是一般的法律常識。那種以兩岸暫時的分離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企圖將這種不正常的事實狀態永久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人們不會忘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美國政府為了推行孤立、遏制中國的政策,不僅以武力威脅來阻礙中國實現統一,而且還假借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暫時分離,向國際社會拋出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謬論,陰謀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復,隨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並以此作為基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關係,特別是隨著中日、中美外交關係的正常化,這些分裂中國的企圖,在法律上早已破產。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起從來沒有容忍過所謂“台灣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企圖,而是一貫堅持主張其對台灣享有行使領土主權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從未放棄過這一權利。就國際法而言,所謂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是指中國政府絕不允許台灣從中國的領土中分裂出去,絕不允許外國侵占台灣。這一權利主張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維護自己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上。兩岸暫時分離的不正常事實絲毫不影響中國政府這項基於國際法上的權利主張。迄止20世紀70年代末,這一權利主張主要表現為“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的政策目標。此後,隨著國際局勢的變化,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島內的變化,中國政府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的主張體現在和平統一並繼而發展成為在海峽兩岸實行“一國兩制”的設想。中國政府目前未對台灣實際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絕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者本身沒有力量來實現中國的統一。因此,目前海峽兩岸的分離只能是一種不正常的、暫時的、過渡的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沒有期限地持續下去,也根本不能成為台灣可以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根據。
國家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主權。就國家內部關係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得有別的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威行使主權的任何權利;就國際關係而言,國家主權意味著國家獨立,即在法律上一個主權國家不依賴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而存在。無論主權在一個國家內部如何運作和行使,在國際法上,主權總是被認為國家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的排他性、獨立性和完整性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指出的那樣:“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的主權國家。”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在國際法上只能擁有一個主權;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國際法絕不允許一個國家有多元主權並存;同時,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由於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國家主權的上述特征必然要求國家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早已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目前海峽兩岸的暫時分離並沒有改變台灣這種法律地位,也沒有改變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照國際法上國家主權的原則,台灣當局作為控制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權絕對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灣當局強行主張分裂並實際實施分裂行動,中國政府則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來制止分裂的企圖和行動以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範圍內以所謂公民投票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在國際法上仍然是無效的。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取決於領土某個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以來就始終不渝地主張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以此作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就國際法而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中國,就是堅持中國的主權及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全部疆域,就是堅持不論台灣島內政治格局如何變化,都絲毫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堅持解決台灣問題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是中國的內政,總而言之,就是根據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