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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女殺官,無罪釋放?太超過了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17 14:55:22  


  作者:小雨 廣東 公務人員

  6月16號,湖北法院判處手忍淫官的鄧玉嬌無罪,當庭釋放,鄧家包括鄧玉嬌對社會、對網友、對黨、對政府等等,感恩涕零,並表示將自己的名字改為“鄧清零”,可能寓意“一生清白,萬事歸零,重新開始”。祝福這個剛烈的小姑娘一生走好! 

  在我前面的博客中一直為這個小姑娘喊冤,但喊冤的“標的”是:湖北警方、檢方不能以故意殺人罪 偵查、起訴鄧玉嬌,小姑娘的行為以“防衛過當、致死人命”定性比較合適。後來果然以防衛過當進行起訴,但是真的沒想到法院會以無罪開釋判決。 

  鄧玉嬌的行為固然是防衛,雖然有自首情節,雖然有疑似精神障礙,雖然這些小官僚行為可惡,但是畢竟是死了人、傷了人,畢竟是“過當”。鄧貴大罪不至死,鄧玉嬌過當的防衛,出手致命,漠視生命,後果嚴重,應該予以適當懲罰才是。 

  本來我以為法院會根據各種情節,給予緩刑(比如判三緩三)、加強監護甚至入院治療的判決,真的沒有想到鄧玉嬌會不承擔任何刑事和民事的責任。這樣的判例,可能開了中國司法實踐的先河,也好!對那些恃強淩弱、荒淫無恥的人特別是官員,是個嚴重的警告。警告他們:如果不收斂自己的行為,繼續為非作歹,類似的李玉嬌、張玉嬌、王玉嬌們,會要了你們的命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要考慮的是對過錯方予以懲處,鄧貴大已經用生命的代價承擔了自己的錯誤和罪惡,其他兩個人也以黨紀行政處罰和失去工作付出了相應的代價,難道鄧玉嬌就沒有錯誤和責任?鄧的錯誤是喪失理智、放縱自己的行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導致嚴重後果,怎麼可能對其錯誤和責任不作任何追究?法律是否過多地考慮了社會輿論?法律要考慮社會輿論,但是不能被社會輿論所左右。 

  這裡在下記錄另一個案例,作一對比:某地一艾滋病患者,在當地街頭橫行無忌、勒索錢財。一日他到一修鞋店勒令店主交出5000元保護費,遭小本經營的店主拒絕,該犯將店主暴打,妻子報警,派出所趕到將施暴者帶走。由於派出所忌憚該人是艾滋病患者,稍加教育後釋放。第二天該犯持刀到修鞋店報複,聲稱保護費漲到了6500元,不然就將店主夫婦用刀剁死。店主在反覆低聲下氣求情不允並在該犯揮刀欲砍人時,奪刀一陣亂捅,將這個可惡可恨的混蛋殺死,之後撥打120、110。小店主的遭遇十分的令人同情,那個混蛋十分的該死,但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他該死,你也沒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最後法院判處小店主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五年執行,並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 

  各位:比較一下兩案,鄧玉嬌由於社會的關注是多的慶幸!而這個修鞋的小店主是多麼的冤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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