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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兩岸關係法規的陸生來台政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8 09:23:09  


  作者:林立生 台北 講師

  針對當前重要的教育話題“開放招收陸生來台及大陸學歷採認”,似乎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僅將其視為教育政策而已。因此產生許多的疑慮甚至是提出相關限制或禁止相關條文的入法。然而,其相關母法除了“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等教育法規之外,還有規範兩岸關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針對陸生來台就學後,與國人結婚所衍生得否繼續就學問題,其法意的原則如下: 

  (一)如選擇改以大陸配偶身分申請來台,因與原先來台就學的事由不同,學校將予退學。其在台居留期間,如擬就讀台灣大專院校,將不得循陸生申請來台就學程序,須參加台灣現行各種入學考試,始得繼續升學。

  (二)如選擇以陸生身分繼續在台就學,因其非以陸配身分在台停留,故就學期間不能計入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期間,自無法據此取得身分證。

  換言之,陸配或來台人士的居留身份與留學生身份是相衝突的,上述這兩個原則未來應由相關授權子法中明確規範即可。

  而依“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從事工作,並得報考部分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目前約28萬名大陸地區配偶)。但申請來台就學的大陸地區學生,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亦非以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理由申請來台(即大陸配偶),所以無法參加台灣公職考試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

  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來台後至少需要6年),始得參加公職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須設籍滿10年,始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來台後至少須滿16年);設籍滿20年始能報考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人員等公職(來台後至少須滿26年)。因此在母法以規範完備的狀況下,實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有人認為開放大陸學歷採認後,限制持醫事相關學歷者不得報考,是否有違憲之虞?“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已明文保障國人工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然而,目前“我國”對於國外學歷之採認,基於學術品質之維持及整體公益等考量而進行有限度限制外(如針對國外醫學、牙醫學歷),並未全面否定民眾持國外學歷報考相關考試。政府規劃採認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目前僅針對與醫療法所涉相關科系之大陸地區學歷不予採認;此一規範係基於“我國”醫療衛生品質及國民健康公益等考量,就政府整體大陸學歷政策酌予適度限制。所以,惟整體而言,對於國人持大陸學歷報考相關考試之權益並未規劃全面禁止,尚無違憲之虞。

  至於開放大陸學歷採認對於WTO架構下,國際證照相互採認之影響問題。台灣已於2002年加入WTO,依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本文第6條國內規章之精神,台灣業於2001年修正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4條條文,並於同年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規範外國人得應部分專技人員考試。而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除非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始得報考,否則不得以外國人或華僑身分報考上開考試。因此,在WTO或APEC架構下,台灣開放採認大陸高等教育學歷與否,與國際證照之流通無涉。且目前台灣尚無與大陸地區針對相關專業證照協商相互採認(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MRA),所以持相關國際證照之大陸地區人士,亦不得來台報考相關考試或執業。
  
  在“兩岸關係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的規範下,實際上並不需要針對陸生來台加入過多的非教育目的的限制;一來避免與母法重複規定,二來教育政策本應以教育專業為核心。這次陸生法案正是考驗台灣立法專業的時刻,我們應該以客觀的法規立場出發,讓事情回到本質的討論,才能真正表現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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