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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反腐倡廉動真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12 16:17:20  


  作者:何理鋒 中國廣西 自由評論員

  新華網北京7月11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新華社的報導還指出:《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是中國共產黨已拖延了近60年的反腐倡廉政策,這一政策若不是發生了“文革”,筆者相信,在毛澤東時代就應當建立健全了。因為,如果國人沒有忘記,中國共產黨曾於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中開展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和在私營工商業者中開展的“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的鬥爭的“三反”、“五反”運動,這是毛澤東等革命家們吸取李自成的歷史教訓所採取的保衛政權和保障民生正常運轉的英明決策。但是,後來的過多的政治運動及緊張的經濟條件,腐敗現象也難以衍生,直至毛澤東時代結束,反腐倡廉也只能依靠領導幹部個人的自律。及到改革開放至今,腐敗現象逐漸衍生成為動搖執政黨執政地位的關鍵因素,中共和中國政府才相應出台一些防範措施,但因為種種原因,也沒有從根源上、制度上解決已經普遍存在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腐敗問題。

  其實,中國如此之大,人口如此之多,提高群眾文化、生活質量如此之艱巨,加之中國人固有的“光宗耀祖”和“望子成龍”的封建思想,“升官發財”便成了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大小官員們的夢想及追求。特別是改革開放後的上個世紀90年代末,這種封建殘留思想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商人及官員們以鄧公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論述為借口,瘋狂地與民爭權奪利甚至強奪豪搶民間財產及瓜分國有資產中飽私囊,這種情況已經發展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具體表現,反映在《規定》第三條及條四條所列的人及事上,就是人生成事因有當官的父母或哥弟或舅表而可以不勞而獲,甚至已形成了特殊階層獨霸一方。長此下去,農民的永遠是農民、貧窮城鎮居民也也永遠只能守著貧窮的居民身份,國家公權部門及國有資源領域將成為特殊階層子弟的安樂窩,國家機器也會因此為著他們而運轉。

  這樣的結果是:一個農民或城鎮居民偷幾條牛可能被判死刑,但一個高官侵占國家幾百萬資產而只被判10年、八年的徒刑;公務員隊伍裡80%以上的人員是特殊階層子弟,他們對於基層人民的不加調查研究訴求不加調查研究一概視為胡鬧,他們出台的政策不是方便群眾獲取政府信息或擴大群眾的參與權及知情權而是方便他們對群眾的管理,他們家可以擁有三、五八套住宅或者居住著單家獨院的別墅,但對於倒房災民或者因病致困戶特別需要幫助解決住房時,卻“斤斤計較”,等等。可以說,改革開放的福利,70%以上都被公權部門的爺們及其子孫們占了,這種明顯不公分配現象,其根源就在於官員們的不廉潔奉公。這就是出台《規定》的時代背景了。

  中國共產黨需要這個《規定》,中國政府需要這個《規定》,中國廣大人民更需要這個《規定》!這個《規定》的貫徹執行,不但能夠將理清改革開放以來,誰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誰是默默無聞、清廉地為人民做事的老實人,更重要的是通過這個《規定》的實施,中共還可以清理一批混進黨內、迷失方向的功利者,從而為胡溫的順利交班掃清庭院。

  所以筆者認為,出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個《規定》,突顯胡溫體制反腐倡廉是動真格的,因為,中國政府反腐倡廉已經到非動真格不可的時候了。同時,筆者也希望,對於《規定》的貫徹執行不要走過場,更不能只聽見雷聲看不到雨點,政治體制的改革可以慢慢來,但普世價值的制度建設必須下定“長痛不如短痛”的決心,果斷地推動。說句不好聽的話,凡是以權謀私的公員,不管他是共產黨員或是其他非共產黨員,他們之所要利用自手中的權力為自已或親人斂財,形式上是他們對於自已的養老或子女的謀生沒有把握,實際上是他們對於國家的前途悲觀失望,如果國家機關及公營企事業單位讓這這種人去掌管,那麼我們政府的這個現狀與上個世紀40年代國民黨掌管的政府又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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