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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央企高管缺的不是《辦法》是監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12 10:13:46  


  作者:左擔道 江蘇徐州 職員
   
  《人民日報》訊:國資委發文限制央企領導薪酬 致企業損失須賠償。該文稱: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任職、決策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不得“違規辦理向本人、特定關係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事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於中央企業的重要人事任免,《實施辦法》強調“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該《實施辦法》內容中,有許多、許多的“不得”,文章內容很長,筆者不在一一轉載,否則有了剽竊嫌疑。

  《實施辦法》中充斥著“違規”“違法程序”等字眼。在這些字眼裡,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對於約束中央國企官員的制度和法規,不是不存在,而是存在著。既然相關法律法規都存在,國資委再發《實施辦法》,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 

  通過國資委的發文,也可以看出,一些官員,並沒有依靠法律法規約束自己、規範自己。並製造出了一系列的大案:比如廣東新廣國際集團的吳日晶,“僅憑一句話、一個批示,就能隨意調動數億資金。”還有上海華晨集團董事長仰融卷款70億逃往美國;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蕭洪彬騙匯7.6億美元出走澳大利亞;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長餘振東攜4.83億美元逃亡美國;廣東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副總經理黃清洲卷走13億港幣逃往泰國;中國銀行哈爾濱河鬆街支行長高山卷款8.39億元出走加拿大……等等等等。

  但即使如此,國資委也沒有發行《實施辦法》的必要性。既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存在,那麼只能說明這些法律法規是處於某種真空狀態。如果法律沒有人執行,法規沒有人遵守,再好的法律法規都不過是廢紙一張。如果國資委的一張紅頭文件,對當前的違法違規現象能夠阻止的話,國家的法律法規就不再有存在的意義。

  當法律法規,對某些官員形同虛設,就無法遏制他們繼續犯案。國資委發文也證明了這類現象的確存在,當法律法規失靈的時候,才最終有了國資委的《實施辦法》。可見在國企官員的治理上,中國缺少的並不是相關的文件,而是缺少執行文件的人。更不需要國資委“誨爾諄諄,聽我藐藐”的說教,而是需要一場嚴肅認真的轟轟烈烈消除貪腐的行動。別說筆者有咬文嚼字之嫌,正如《實施辦法》中說:“對中央企業的重要人事任免,(領導)不得違反程序”。依此類推,延伸的意思就是:不是重要的人事任免,(領導)就可以違反程序,為所欲為?更何況什麼是重要的人事任免,什麼又不是重要的人事任免?誰說了算?如果還是領導說的算。那這其中的活動空間就大的去了。

  以中國企業官員“大事做小,小事做了”的高超技藝。針對如此模棱兩可的《實施辦法》,肯定會辦理的相當完美。做人有做人的道德,做官也應有做官的官德。做人沒有道德,你不能把他從地球上抹去;但做官沒有官德,我們卻能抹去他做官的權利。可見治理官德遠比治理人德容易的多。

  “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兩年對於某些官員來說不過是一個假期,而不是一種懲戒。對於限制央企領導薪酬的說法,更與中國水土不服。央企中,往往都是一言堂,一把手,黨政權一人抓,誰又有權利、和膽量,限制他們的薪酬?事實上,他們可以幾個億、幾十億,甚至幾百億,而且可以攜款潛逃,全身而退。就是例證。不建立獨立相關的執法機構,僅僅一張空文,是解決不了當前問題的。 
 
  而違法搞壞企業要賠償的說法,更讓幼稚。現實中,我們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摔壞了別人的東西當然要賠償。企業是國家的,也是人民的,不賠償才更是沒有天理。讓我們看看新加坡的法律:“利用公權力謀取利益者,除被罰款外,還可被判刑;違法犯罪人職位越高,處罰越重”。與我們“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相比,該紙文卻有“刑不上大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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