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假離婚”逐利,是一種出賣誠信的行為,折射出了現代社會的信用困境。眾所周知,誠信是一個道德範疇,是公民的第二張“身份證”。自古以來,誠信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被視為人的立身之本。然而,如今誠信已經成為一種稀缺資源,讓我們產生不信任的人和事,不勝枚舉。“假離婚”逐利,就是典型例證。然而,“假離婚”逐利,之所以能夠屢屢得逞,源於監管的缺位。比如,針對離婚扎堆“一號難求”,可能存在“假離婚”炒房現象,從婚姻登記機構到住建、民政等管理部門,都對這種行為不聞不問,放任自流。可見,審視“假離婚”逐利事件頻發,根不在夫妻本身,而在於政策和監管存在漏洞。
因此,對“假離婚”亂象,不應止於“炒房受限”。對於這種病態獲得感,需要制度疏導和依法治理。首先,地方政府在政策制訂上,應更加科學、細致。比如,對於樓市調控等政策,不能朝令夕改,應保持可持續性,並做到信息公開透明。同時,進一步普及婚姻法,大力宣傳婚姻造假逐利的危害和風險,引導市民恪守誠信、敬畏婚姻,不能用不正當的方式,滿足自己的獲得感。特別是,“假離婚”炒房等逐利手段,本質上是一種詐騙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當追究刑事責任,並列入失信“黑名單”,提高違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