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應是核心詞
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的兩岸統合學會的負責人,我在開幕時也提出對兩岸國際共同參與的若干構想。(開幕致詞全文,請參考中評社1月12日的網路報導〈張亞中:兩岸應該共同參與國際組織〉)
我首先表示,兩岸在思考和平發展期的兩岸關係時,應該將“共同”這兩個字放在兩岸政策的核心,兩岸統合學會即是以“共同”為所有主張的核心精神。在面對問題時,主張即使有再深的歧見,兩岸也應該坐下來,一起共同討論,甫於去年十二月在台北召開的《台北會談》,即是這個理念下執行的結果。推動兩岸退休大使共同一堂,共議異同,也是“共同”這個理念下的再一次實踐。在兩岸定位與走向上,主張兩岸應從“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中各表)走向“一個中國、共同表述”(一中同表)。在有關整個中國的整體權益上,我們主張要共同捍衛,這也是我們堅決認為兩岸應該在南海與東海的釣魚台列嶼問題上,兩岸應該共同維持中華民族主權與領土及其權益。同樣的,我們也主張在國際組織方面,兩岸也應該“共同參與”。
兩岸統合學會以“一中三憲”回應北京的“一中框架”,認為“一中三憲”即是兩岸和平發展期“一中框架”的兩岸定位與結構關係。在和平發展期,兩岸應該致力於創造能夠增進雙方共同認同與互信的作為。基於沒有參與就沒有認同,沒有認同就沒有互信的基本原則,兩岸應該創造各種共同參與的機會,不僅在經濟、文化上如此,在對外關係上也應如此。
“兩岸統合”不是一個誰消滅誰的過程,也不是各走各的路的互動方式,而是一個共同建構、“共同締造”未來的路徑。在這個路徑中兩岸均需要共同努力,透過“共同治理”,兩岸截長補短,共同吸收與學習彼此的優點,改正自己的缺失,其目的在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的福祉。
“國際共同參與”是我在這次會議中所提出,用以補充“國際空間”的另一用語。“兩岸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國際共同參與”應是兩岸政治安排的三位一體。基於國際組織的類型有諸多不同,有政府間的,也有非政府的:有專門性的,也有政治性的:有全球性的,也有區域性的。不同的國際組織自然也可以發展出不同的共同參與方式。
(二)“兩岸三席”的結構性思維
在會議中,我提出了一個結構性的思考,即“兩岸三席”的概念。“兩岸三席”意指在一個國際組織內,兩岸有三個席位,一個代表大陸,一個代表台灣,一個由兩岸共同組成的代表團為第三席。“兩岸三席”是兩岸“國際共同參與”的一種建議性思維。
第三席即是透過兩岸第三個憲法性文件來創造。歐洲
統合雖然不同於兩岸統合,但是歐盟在國際組織中創造出“N(會員國)+1”(歐盟27國,但是在一些國際組織中有28個席位)的做法是值得兩岸共同思考的。
至於“兩岸三席”是指兩岸的兩席均為正式會員,或可以一為會員,一為準會員?第三席是正式會員,或可以為觀察員?因為時間關係,在會議中並沒有詳細的介紹與討論。在我看來,不同的國際組織會有不同的組合方式,但是有一點精神是不會變的,即“第三席”的出現,是希望兩岸能夠在“狹義”的“共同參與”(即一個組織中只有兩個席位,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擴大為“廣義”的“共同參與”(類似歐盟在國際間的多重參與),即兩岸可以共同體的方式,代表雙方在該國際組織中兩岸人民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由於有了兩岸共組的“第三席”,所謂“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的發生可能也就自然趨近於零了。
曾經擔任駐英國代表、教廷大使、總統府副秘書長,並擔任過國統會的執行秘書暨研究委員會召集人的戴瑞明先生也善意的建議北京,“兩岸國際共同參與”、“兩岸三席”是一個在結構面上可以為兩岸在國際空間上創造兩岸雙贏的主張,北京可以多多解放思想,可以將其分為“和平協議”簽署前與簽署後兩個階段時思考。一個全面性的“兩岸國際共同參與”自然是兩岸和平協議簽署後才能實踐,但是在兩岸和平協議簽署前,兩岸還是可以做很多事。
(三)勇於突破現有國際法的限制
戴大使與多位台灣與會者均表示,北京以國際組織現有章程規定來做為台灣難以參與國際組織的理由似乎有些牽強。任何國際組織的宗旨與目的均在於促使世界和平、繁榮、互助、發展。國際組織與國際法一樣,均為國際政治的產物。戴大使並以他在英國工作時,國際海事組織人士曾經這樣表示:“只要你們兩岸談定了,用甚麼樣的名義與方式加入都行”。
台灣的與會者均有同感,兩岸關係本為一種不是國與國的特殊關係,兩岸如果一定要以西方主權國家的國際法邏輯來思考,台灣在受到挫折後,也必然容易會陷入一種“為了加入國際組織,必須為一主權國家”的追求“主權獨立”思維。北京認為一切均必須按照主權國家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思維,看似真實地反映出現實的困難,但是也同樣的增加了台灣人民的無力感與挫折感,這對於兩岸關係的發展並非好事。
在兩岸涉外事務的處理上,北京其實可以善用其大國的影響力,以政治力量協助台北突破參與國際組織的限制。“遵守國際組織章程規定”或“突破國際組織章程限制”是一個態度的選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