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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終止條款非要挾 存在有必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18 00:20:12  


 
  終止條款本身就是一種彈性靈活的機制,也是給自己多一次機會,對於兩岸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備而不用的方案,有再次選擇的保障機會。以ECFA為例,由於其效益會經過一段時間內顯現,故有成本問題考量,就算民進黨再度執政,恐怕也不會輕啟終止機制,畢竟茲事體大,且關乎台灣的誠信及形象問題。 

  回到關鍵的問題本身,對於係爭焦點中的ECFA第十六條來說,該條是經過兩岸雙方都同意的終止條款,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項保障的機制,一種非在必要情況不願實施的不得已條款。該條文關於ECFA終止的要件,其中欲終止之一方必須以書面,且在終止通知之日前三十日內開始協商,足見對於終止的重視程度及嚴正態度,必須以書面及充分時間協商準備,先協商再終止,因此終止對於雙方來說絕非兒戲。另外倘若一方發表終止的意思表示,經協商兩岸雙方未果,將於發出終止之日起算至一百八十日終止,給予一段時間緩衝亦是合理的規範,而不需對方同意,一來符合一般規範往例,二來既然協商不成,對方又怎會同意終止?此外,對於終止後的各項問題,亦規定在終止後的一個月內,針對因協議終止而產生的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此詳細的終止條款規範,既合理也正當,也符合普遍性,實在看不出此終止條款之不適性處,故施明德主席倘若對此條有意見,應提出具體詳細的規範辦法,而非全盤否定終止條款的存在必要性。 

  對於ECFA第十條爭端解決部分,爭端的存在是必然的,包括解釋、實施及適用上的爭議,兩岸不怕有爭端,重點是該如何解決爭端,當爭端產生時,雙方當然要儘速磋商以達成解決爭端,但倘若協商不成,終止條款不失為是兩岸當局思考的一條出路及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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