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也已陸續出台了多項立法或立法建議,將標準普爾等信用評級機構和對沖基金首次納入嚴格的監管之下,要求它們在歐盟市場開展業務必須先登記注册。5月初,歐洲議會又通過了修訂後的資本充足指令,要求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至少保留5%的證券化資産,以增强金融機構的審慎義務,保護投資者利益。此外,歐盟希望建立泛歐金融監管計劃,其核心內容就是新設立兩套機構,分別加强宏觀和微觀層面上的金融監管。在宏觀層面上,主要由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將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在微觀層面上,主要由成員國對應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三個監管局將分別負責歐盟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協調,確保成員國執行統一的監管規則,並加强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
其四,建議實行跨國金融監管。對監管者來說,更難解决的是國際層面的金融風險跨境傳遞問題。即使某些宏觀經濟措施能夠抵消監管的順周期性,但宏觀經濟政策基本上是在國家範疇內實施的,而問題的根源和影響面都可能完全是國際性的。高杠杆的信用交易和資本的跨境流動使傳統的基於資本充足率為主要指標的金融監管手段難以發揮作用,而國際清算銀行(BIS)、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又未能真正擔負起協調全球金融監管的職責,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的缺失導致了監管套利。金融全球化客觀要求全球監管的合作,危機後國際資本流動監管、金融機構的跨境活動都將是跨國金融監管的重點。
G20峰會已同意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在2011年前都將採用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標準,但是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比如,各國如何建立中央銀行之間的監管協調機制,對金融市場進行聯合、跨境、全面的監管,消除金融監管的空白地帶?全球化衍生出眾多的跨國金融機構,這些大型機構往往涉及眾多的監管部門,如何對這些機構實行聯合監管,協調這些機構的市場准入、信息提供、政策執行以及危機管理?如何協調英美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體系與歐洲以銀行為基礎的金融體系的監管框架,避免全球金融中心的監管套利?峰會對於這些問題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制定更詳細的全球性規則尚待進一步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