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報:制憲未成 民進黨另闢蹊徑推法理台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2 11:36:28  


  中評社香港6月2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這幾天,有關“馬王配不配”的新聞熱熱鬧鬧,吸引了島內外各界人士的注意力,而使人忽略了另一宗其實也是很重要的新聞。那就是民進黨“正常國家決議文”起草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小組召集人蔡同榮提出《台灣國家正常化決議文》草稿,主張在適當時機舉行公投,以確立台灣成為“正常國家”。這一事態倘若是順勢發展下去,就極有可能是另類的“法理台獨”。亦即是一小撮頑固“台獨”份子,在掂量著以“公投制憲”的形式推動“法理台獨”,因受種種主客觀因素掣肘而“窒礙難行”之下,就以民進黨慣用的“遇到紅燈繞道走”手法,改採將能輕易實現的以“公投”來“確立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方式,來實現“法理台獨”。

  社論指出,實際上,在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陳水扁卸任之前實現“公投制憲”、完成“法理台獨”的程序,這是陳水扁前後兩任共八年“總統”任期內的最大心願和目標。為此,在二零零三年底,他提出了“公投制憲時間表”,希望能在二零零六年由“立法院”提出“新憲文本”,二零零七年內實施“公投複決”,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新一任“總統”就職時實施“新憲”。但是,卻受制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的三分之二高“門檻”,也受限於“修憲公投”的程序時間表--即使是“立法院”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也須在公告半年後才能付諸“公投複決”。故直到目前為止,“立法院”還未正式收到“憲法修正案”的草案文本,即使是已收到,也根本不可能按“修憲”的程序表完成所有的程序了。因此,陳水扁原先的在他卸任時實施“新憲”的設想,肯定實現不了。也就是說,在陳水扁的任期內,以“公投制憲”方式推動“法理台獨”,已是根本不可能。為此,日前有幾位“極獨”份子就表示,陳水扁八年任期最大的遺憾,就是未能以“公投新憲”方式宣佈“台灣獨立”。

  民進黨人向有“遇到紅燈繞道走”、“遇到黃燈搶道走”的習慣。既然“公投新憲”一時實現不了,就另闢蹊徑,尋找其他可行方式推動“法理台獨”。也正在此時,游錫堃在民進黨“總統”初選中提出以“正常國家決議文”來替代“台灣前途決議文”的設想,及初選失敗後又以黨主席身份正式啟動“正常國家決議文”的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小組,就使一心追求“法理台獨”的極“獨”份子受到啟發,認為這是比“公投新憲”更具誘惑性,因而是較易實行的“法理台獨”方式。這是因為,“公投新憲”的“法理台獨”性質過於明顯,不但遭到島內求和平、求穩定、求發展政治力量的反對,而且也引起中國大陸以至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警惕。再加上“修憲”的“門檻”過高,即使是過得了“立法院”這一關,也過不了“公投”這一關。但以“公投”方式通過“正常國家決議文”則是明顯不同,因為在台灣島內,即使是不贊成“台獨”的群眾,對“正常國家”卻有所渴求,對台灣走不進國際社會頗為懊惱。每當有“邦交國”投向北京懷抱,或是台灣當局被攔阻於國際會議門外時,就連國民黨人的心情,也幾與民進黨人相似。

  正因為如此,倘是進行“正常國家決議文”公投,並設法在付諸公投之前修改“公投法”以降低公投“門檻”,該“決議文”能獲通過的機會甚高。而且,由於該“決議文”不同於“憲法修正案”,按“公投法”規定,其提出無須經過“立法院”,只須由公民連署即可。而近日民進黨進行的“追討不當黨產”連署,所徵集到的連署人數已順利接近法定所需人數,故相信倘“正常國家決議文”進入“公投”程序,要湊足連署人數也並不困難。而倘“正常國家決議文”能獲“公投”通過,按照“主權在民”原理,等於是“住民公決”台灣地區是“正常國家”,亦即是“法理台獨”了。雖然在程度上是不如“公投修憲”,但也聊勝於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陳水扁任內未能實現“公投新憲”的遺憾和“損失”。因此,盡管陳水扁在開始時對“正常國家決議文”有不同看法,指出不能抵觸“台灣前途決議文”,但到游錫堃實質操作“決議文”時,陳水扁也就默不作聲,實際上是樂見其成了。

  社論分析,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游錫堃的黨主席身份主持下,民進黨中央實質操作“正常國家決議文”的起草工作,是找來了蔡同榮任小組召集人。這不應只是將之看作是游錫堃與蔡同榮關係密切,在游錫堃請假投入“總統”初選時,指定蔡同榮任代理主席,因而讓他出任起草小組召集人是“順手牽羊”式的技術因素,而必須從蔡同榮的“政治符號”方面入手觀察。實際上,蔡同榮是“台獨聯盟”的創辦人及首任主席,返台後又首舉“公投”大旗,長期追求“公投立法”,並拋出了多個“公投法案”,因而被人們稱為“蔡公投”。因此,以“台獨”及“公投”這兩個“政治符號”結合起來觀察,游錫堃指定蔡同榮出任“台灣前途決議文”起草小組召集人,其要藉“公投” “正常國家決議文”來實現“法理台獨”的意圖,就昭然若揭了。

  對此,蔡同榮是心領神會,當然也正中下懷。在五月三十日民進黨“正常國家決議文”起草小組首次開會時,蔡同榮就決定,“正常國家決議文”更名為“台灣正常國家化決議文”,並聲稱應當在適當時機將之付諸公投,以確立台灣成為“正常國家”。他還初擬了起草時間表,希望能在七月初前完成“決議文”的“草案”,交由七月二十五日的中執會審議,並提交八月底召開的民進黨“全代會”通過,然後再提案徵求連署付交“公投”。按此進程,估計將可趕及在明年三月間“總統”大選時,以“公投綁大選”進行公投。這樣,就可將少數頑固“台獨”份子的意志,化為“全民”的意願。而且還可趕及在新“總統”就職時生效,正好是可以填補陳水扁未能實施“新憲”的“空白”。

  蔡同榮還建議,“決議文”的內容包括,凡是外來政權遺留下來的“國旗”、 “國歌”、 “國父”甚至忠烈祠的中國烈士等,都應由本土政權重新制定來取代。為了“正名”,他還主張“國家”正名為“台灣”,年號使用“公元”並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台灣應制定“三權分立新憲”,並降低“修憲門檻”,別無選擇地走向“獨立建國”的大道。由此,“台灣國家正常化決議文”的“法理台獨”性質,已是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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