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如果維持原判 陳菊不能參加補選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6 09:24:34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剛出院的高雄市長陳菊親自出席記者會,她表情凝肅,時而仰頭,似在做無聲的控訴(左)。黃俊英則一掃落敗時的陰霾(右)。
  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昨天表示,當選無效官司為二審定讞,若二審仍維持原判,將由“行政院”解除陳菊市長職務,再由中選會公告市長重新選舉。

  聯合報報道,至於重新選舉時,陳菊是否能參選,定讞判決是引用選罷法哪一條法條將是關鍵。如果二審也認為,陳菊違反選罷法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依選罷法卅五條規定,陳菊不能再參加補選。

  台灣選罷法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是指當選人,有“對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情事,構成當選無效。陳菊昨天被判當選無效的理由,就是“違反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高市選委會表示,依規定,補選市長等於重新選舉,任何符合選罷法資格者都可參選,但選罷法卅五條規定,“當選人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因此如二審維持原判,陳菊將無法參與市長補選。

  但選委會強調,這是市選委會的見解,最後仍須由中選會認定。

  高市選委會表示,選舉官司採二審定讞,陳菊應於廿天內提出上訴,上訴後,二審法院應在半年內作出判決,如果二審仍維持原判,選委會將報“行政院”解除陳菊的市長職務,由中選會公告重新補選市長。

  市選委會指出,如果今年底二審判決定讞,依選罷法規定,選委會須在收到法院判決書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補選完畢,補選的市長當選人,只能做完第四屆市長的剩餘任期。 


    相關專題: 台灣政黨博弈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