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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航行自由計劃”是違反國際法的霸權行徑
http://www.CRNTT.com   2023-06-25 15:28:47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據人民網報導,公海自由是久已確立的國際海洋法原則。航行自由作為公海自由的重要內容之一,既在習慣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得以保障,也受到其他自由和權利的限制。各國在行使航行自由時應妥為顧及他國的主權和海洋利益,而不能從實力出發為所欲為。這既是國際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國際社會的共識。

  但卻有這樣的國家,打著“維護航行自由”的旗號,卻幹著“破壞航行自由”的勾當。1979年美國為反對擬議中的《公約》拓展沿海國管轄海域,而出台包括外交和軍事行動在內的“航行自由計劃”,此計劃為美歷屆政府所堅持。這個目的不端的所謂“計劃”從出生時就打上了強烈的單邊主義烙印。

  “航行自由計劃”的目標是挑戰美單方認定的他國“過度海洋主張”,包括領海基線劃設、領海通行制度、毗連區管理、專屬經濟區權益、海峽通航等。雖然該計劃也包括外交行動,但其核心特徵是動用軍艦或飛機等武裝力量直接在海上挑戰他國的權益主張。

  自美1991年公布“航行自由計劃”年度報告以來,共發表了30次報告,對60多個國家實施了600多次“航行自由行動”,挑戰超過700項所謂“過度海洋主張”。被挑戰的國家遍布全球,看似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但實際以發展中國家為主,伊朗、菲律賓、柬埔寨、印度、馬爾代夫、阿曼、中國、印度尼西亞、緬甸等均在被挑戰次數最多國家之列。

  《公約》作為規範海域和海洋活動的國際法律文書,對各國航行自由利益與沿海國的主權和管轄權進行了巧妙搭配,在尊重和妥為顧及沿海國主權和管轄權的基礎上,設計了不同海域的航行制度,實現各國權益的微妙平衡。美“航行自由計劃”不僅與《公約》有關規定背道而馳,也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在國際法上奉行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美“航行自由計劃”挑戰《公約》確立的國際海洋法秩序。《公約》規定了內水、領海、群島水域、毗連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海域。除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外,其餘海域均為國家管轄海域。但美“航行自由計劃”奉行“領海之外即公海”的過時海洋主張。根據美《海軍行動法指揮官手册》,美將全球海域分為“國家水域”和“國際水域”兩類。“國際水域”指內水、領海和群島水域之外的所有海域,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實際上在《公約》等國際法中根本不存在“國際水域”的概念。美將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納入所謂“國際水域”,實行等同於公海的“航行自由”,違反《公約》確立的現代海洋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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