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對拒不認罪悔罪或不履行財產刑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污賄賂罪犯,法院將不予假釋且一般不予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和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作出上述規定。《補充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經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審議通過,作為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的補充規定予以下發,旨在鞏固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工作取得的壓倒性勝利成果,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務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
“刑九”施行後獲罪貪官適用新規
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意在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據不完全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中,已有童明謙、劉志軍、王素毅、李達球、王永春等人獲得減刑。是否有執法人員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讓服刑人員得以“花錢贖身”,引發公眾質疑。
最高法承擔減刑、假釋對下監督指導工作的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介紹說,最高法近年來分別制定了減刑假釋實體性和程序性司法解釋,並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舉措,成效明顯。《補充規定》的出台,有利於形成更加嚴密的制度體系,促進減刑假釋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開展。
《補充規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補充規定》的適用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二是明確了對上述罪犯假釋從嚴的原則;三是規定了對拒不認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釋、一般不予減刑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從嚴減刑的具體標準和尺度;五是規定了對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上述罪犯減刑時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六是規定了《補充規定》的時間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補充規定》的適用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具體而言,一是限定了時間節點,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判處刑罰;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貪污賄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即:時間節點罪名身份,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方可適用《補充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2015年11月1日後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國家工作人員,在減刑、假釋上將被從嚴掌握。對於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判處刑罰的貪污賄賂罪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判處的非貪污賄賂罪犯,或者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等,均不適用《補充規定》,而仍然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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