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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經民聯太古西幹事丁煌 |
中評社香港5月28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經民聯太古西幹事丁煌日前出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法治發展論壇時談到,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是規範和推進區域規劃與實施的重要保障,謀求粵港澳大灣區長期發展須法治先行,法治是保證大灣區得以長期發展的基礎。
丁煌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藍圖是在“一國兩制”背景下,涉及粵、港、澳“三個稅區”、“三個法律管轄區”以及“三種流通貨幣”,例如往來粵港澳三地需經過海關、檢查行李,商品和金錢還不能夠自由流通。由於情況存在一定複雜性,大灣區發展需要具權威性的法律條文。丁煌認為,大灣區可響應國際主流,將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融於一爐,明文書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法律。一般而言,大陸法較側重政體,而普通法則有利於營商,在以確保國家安全為前提下,全力發展灣區經濟。
丁煌說,在立法內容上,應由經濟法入手。在經濟法主體制度方面,就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對市場准入制度進行規範。輔以行政法,做好准入企業實體審查和程序審查;經濟管理層面,涉及民商法的考慮,主要把握民法、商法和知識產權法三個方向,具體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侵權行為法等“民法”和公司法、票據法和破產法在內的“商法”。確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具體進行產業政策法、財政法、稅法、金融證券法、會計和審計法以及對外貿易政策法進行規劃。此外,在經濟活動中制定合同制度、競爭法、對外貿易政策法、消費者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
丁煌指出,大灣區是面向世界的,是對外開放的,但大陸法與普通法兩大法系的差異將不可避色地使國際投資者卻步,因此大灣區通過明文立法可增強世界各地商人的投資信心。此外,大灣區還需加強政策引導促成簽證便利化與投資便利化,進而使灣區經濟發展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