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中院前後3次一審的判決書顯示,對於陳勁鬆的作案過程,法院在認定時,均以其槍殺伍鴻後毀證滅跡簡單概括。
“毀證滅跡,也就是說唯一能證明陳勁鬆作案的直接證據只有他自己的口供”,羅鳳岐在辯護詞中指出,“在沒有任何其他直接證據情況下,以’毀證滅跡’四個字,就概括了本應用大量證據來證明的’實施犯罪行為的後果’,缺乏法律應有的嚴肅性,顯屬不當。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伍鴻被害,更不能證明陳勁鬆槍殺了伍鴻,甚至不能證明伍鴻到過陳勁鬆家。”
陳勁鬆的父母也在翠屏區公安分局宿舍樓居住,宿舍樓距離分局不到30米,整棟樓住戶都是公安局幹警和家屬。陳母劉清碧說:“我和他父親還有保姆帶著孫子住在對門,根本就沒有聽見槍聲。整棟樓住的都是幹警,旁邊就是公安局,深夜凌晨那麼安靜,如果有槍聲,他們不可能聽不到。”
根據案卷材料,除了杜華的筆錄,沒有其他證人證言顯示當晚聽到槍聲。
定罪的關鍵物證是臥室內的一個彈著點。
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技術(1999)120號鑒定書載明:陳勁鬆臥室西墻木質地腳線距地面4cm處有一個彈著點,創底角度為30度。根據現場勘查筆錄,本案從案發次日1999年2月2日進行第一次現場勘查,直至2月11日才提取有彈痕的木板。
在申訴書裡,劉清碧曾寫道:“所謂的彈痕,在辦案人員當我面鋸下時無洞,只是一爛痕在墻腳木質板上。從2月5日,在無封門手續的情況下封門,到2月11日扯封條開門時才告訴我陳勁鬆房間有一塊木板要鋸走,要我簽字。”
此外,陳勁鬆被控持槍殺人,留下彈痕,但室內並沒有檢測到血痕。在第一次一審庭審中,辯護人羅鳳岐曾就此進行發問,鑒定人的回答是:案發後通過酚酞啉試法(可檢測出三萬到五萬分之一濃度的血痕)進入現場進行檢測,查明室內沒有血痕。
案卷顯示,警方在陳勁鬆臥室內提取到一根B型毛發,在伍鴻進修的重慶第三軍醫大學臥室床上提取的數根(未定數)毛發中也有B型毛發。羅鳳歧在庭審時進行質證,鑒定人回答:“各是各的,毛發沒有毛囊,無法做DNA同一認定。伍鴻到底是什麼血型,我至今不知。”
羅鳳歧認為,警方通過杜華之子的血型推測伍鴻血型為B型,存在主觀臆斷。由於未作同一認定,更不能肯定陳勁鬆臥室內提取到的B型血毛發就是伍鴻的。
而對於拋屍過程,陳勁鬆在有罪供述中稱:出門見街上無人,便於凌晨四時許叫了一個無牌照電三輪,開三輪的像個農民。他說是一朋友喝醉了,要坐車。他將伍鴻的屍體拖出來背來放在電三輪後座,到下江北二郎嘴。車熄火,他說朋友想吐,讓車先走。他把伍的屍體扶下後,在二郎嘴扔入江中,後乘車回家,將地打掃了,將彈殼與彈頭找到,與伍的刀一並丟到朝菜壩的水廠附近。
案發的1999年2月1日深夜,是個特殊時間,當時,四川省全省公安嚴厲打擊刑事犯罪行為,於當天午夜12點後啟動全省統一行動大盤查。
“我那天本來是要帶隊西郊設卡檢查,但我請病假了,那天晚上全省大盤查,我住的公安局家屬樓離公安局就只有不到30米的距離,那天晚上拋屍能不被發現嗎?並且按照我的有罪供述的路線,需要經過三個公安局治安盤查卡,不可能過得去。”陳勁鬆說。
羅鳳岐分析,當時正處於岷江枯水季節,河水距離岸邊還有一段距離。“陳勁鬆要完成拋屍,必須先將屍體背到100米高的崖上,先將屍體扔下去,自己再下去把屍體拖進水裡,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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