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安牧業,楊現國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和飼料采買等工作,但公司財務章和杜濤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史敏保管,大筆支出需其開具支票。
在汝州農商行發現款項出問題後,2017年1月5日,史敏找到楊現國,詢問他是否轉走了錢。楊現國承認是自己所為,可表示其轉款行為不違反規定。與此同時,杜濤拿著相關證件,到汝州農商行要求查看轉款手續,銀行則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同年1月5日,平安牧業以楊現國涉嫌職務侵占,到汝州市公安局報案,警方馬上展開調查;1月6日,楊現國被警方拘留,不久後取保候審;3月份左右,楊現國意外潛逃。
據汝州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平安汝州”信源顯示,2017年6月1日,警方以職務侵占罪對楊現國進行網上追逃。去年底時,平安牧業又向警方遞交申請,希望將罪名修訂為票據詐騙。
“白條轉款”之爭
儘管平安牧業覺得此事已經明了,可汝州農商行堅稱自己沒問題。
2017年3月7日,平安牧業將汝州農商行起訴至汝州市人民法院(簡稱汝州法院),理由是該行工作人員違反存取款操作流程,存在重大失誤,請求法院判決汝州農商行返還120萬元存款,以及部分經濟損失。
根據權威信源,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汝州農商行提供的主要轉款憑證有兩張。一張是轉款電(信)匯憑證,相關信息均為手寫且沒蓋章;另一張為汝州農商行收取200元轉款手續費的打印票據,在備注裡手寫了收款人、賬號、金額等信息,且兩次加蓋平安牧業財務專用章,以及杜濤的印章等,楊現國在上面也有簽名。
對於手續費票據上出現的印章問題,史敏表示不知情。她回憶道,自己曾在2016年12月29日外出開會,楊現國這天曾到其辦公室,謊稱得到史敏的同意,要求其他工作人員為幾張票據蓋章。“有可能是那時偷蓋的。”史敏說。
需要指出,作為該案關鍵證據,這兩張票據真實性、合規性成為焦點。
汝州農商行表示,他們是核對了平安牧業的法定代表人預留印鑒後,由法定代表人蓋章後才進行的轉款,不存在任何過錯。
平安牧業則認為,汝州農商行提供的電(信)匯憑證上,沒有平安牧業簽章,相當於一張“白條”,嚴重違反操作流程。另外,案中轉款手續收費票據沒有轉款功能,轉賬信息都是手寫注明,同樣不合規。
因汝州農商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方憑證,為了驗證,2017年5月22日,杜濤特意到汝州農商行又辦理了一次轉款,他看到的電(信)匯憑證一式三份,分別是匯款依據、借方憑證和回單。
杜濤經比對發現,後來的憑證上匯款人一欄有平安牧業財務章和他的印章,但案中憑證並沒有。另一個疑點是,杜濤後來拿到的轉款票據上沒手寫內容,銀行也未要求其加蓋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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