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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農商行“百萬轉款”案調查
http://www.CRNTT.com   2019-05-05 11:32:09


 
  多位在該行辦理過轉款的客戶表示,他們拿到的轉款憑證形式與杜濤後來辦理的一致。

  一位負責此類業務的銀行業務員告訴記者,電(信)匯憑證與轉款手續收費票據的開具存在先後順序,只有憑證合規填寫蓋好簽章後,在轉款辦理過程中產生收費票據,“也就是說,此案中電(信)匯憑證沒有簽章,理論上不應產生收費票據。”

  針對票據合規性等核心問題,記者多次嘗試和汝州農商行聯繫採訪,截至發稿,對方一直沒有回應。

  不過,汝州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並沒采信這兩張證據。法院認為,汝州農商行作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嚴格業務規範並嚴格遵守,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存款安全。

  由於汝州農商行存在明顯過錯,並且這種過錯與平安牧業賬戶內款項被轉走有直接因果關係,汝州法院判決汝州農商行應返還平安牧業120萬元存款,並且按照年貸款利率5.625‰賠償其損失。

  法院:票據不規範但銀行無責

  一審判決後,汝州農商行不服,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杜濤沒想到,波折才剛開始。

  最早,平頂山中院認為,楊現國轉走平安牧業120萬元的問題應進一步查證,便將此案發回重審。

  汝州法院審理後仍然堅持,銀行在人員管理、業務操作方面存在過錯,判決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120萬元款項並按約定進行賠償。

  汝州農商行繼續不服,再次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而這次判決,平安牧業敗訴了。原因是,一審法院未認可的主要證據,平頂山中院認可了。

  平頂山中院稱,電(信)匯憑證上沒有匯款人平安牧業的簽章,確實不規範,但是轉款手續收費票據上注有收款人、收款金額等信息,並且有相關簽章。

  “從形式上看,汝州農商行將平安牧業賬戶內120萬元匯入另一賬戶,是平安牧業的意思表示和授權行為。”平頂山中院判決書稱。

  該院還表示,楊現國匯出這筆款項的原因、目的等事實尚不清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定汝州農商行、平安牧業的過錯、責任,平安牧業作為原告應該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平安牧業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協商解決或者起訴。

  最後,平頂山中院終審判決認定,汝州農商行的轉款憑證確系不規範,但判決汝州農商行無過錯。至此,平安牧業敗訴。平頂山中院撤銷了汝州法院判決。

  針對這些爭議,平頂山中院沒有答覆記者採訪。不過,當地法院人士透露說,該案曾引起過內部巨大爭議,“討論時有法官拍了桌子。”

  另據消息,2018年9月29日,該案審理期間,杜濤還曾以“汝州農商行轉賬業務存在違規”為由,將此事反映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平頂山監管分局。在平頂山中院二審結束後,他才拿到回函。

  記者注意到,回函結論是,汝州農商行確實存在違反業務操作流程的情況,並且在處理意見中責成汝州農商行針對存在問題理清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不過,由於汝州農商行未回復採訪事宜,該函件是否下發到銀行、是否進行問責等,尚不清楚。

  與該案無關的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胡勝利表示,就目前證據而言,銀行應該承擔責任,平頂山中院的判決存在一定問題,“畢竟是汝州農商行操作不規範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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