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五)發現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安全使用租賃住房,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導,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治安責任。
單位承租住房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治安責任。
第十一條 有租賃住房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安全防範的約定,履行治安責任,協助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出租人、承租人和相關主體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租賃住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內容。
第十三條 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之日起7日內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如實申報登記信息,申報登記信息的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工作單位(服務處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產權信息、租期、使用性質、建築面積、居住人員信息等住房情況。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開通移動端辦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報登記信息。公安機關運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查核信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之一申報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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