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
(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申報;
(四)通過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轉報;
(五)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轉報。
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申報登記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收到登記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內轉報公安機關。
已經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出租人不再申報登記信息。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和辦理點向社會公示租賃住房登記信息的內容、依據、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等,提供登記表和填寫樣本,為出租人、承租人及相關主體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發展改革等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關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維護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租賃住房集中地區定期走訪並進行安全檢查,對租賃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消防設施、疏散通道、電氣燃氣設施、車輛充電停放等進行日常巡查,巡查情況及發現租賃住房存在的安全隱患,形成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租賃住房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對違反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行為的投訴、舉報的,屬於治安管理範圍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置;屬於住房租賃、消防等管理範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等部門和單位及時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租賃住房信息共享機制,整合、聯通租賃住房信息,建設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信息平台,逐步實現相關部門之間租賃住房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租賃住房治安管理需要向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調取有關數據,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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