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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分子發展15萬會員涉案超14億元
http://www.CRNTT.com   2018-04-06 11:51:21


  中評社北京4月6日電/近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市法院依法審判傳銷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並通報典型案例。

  傳銷犯罪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一直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經濟犯罪。2012年以來,泰安市兩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打擊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傳銷犯罪活動,共受理一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27件,審結27件,判處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劃成立公司進行市場經營活動。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間,李某某相繼在香港、內地註冊成立了斐梵國際(亞太)有限公司、斐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個自然人獨資或由李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過上述公司招募、組織人員通過網絡店鋪,以銷售美體內衣、健康食品、護膚品、日用品的名義從事傳銷活動。消費者通過購買規定的套餐成為斐梵公司的會員,同時取得發展其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及繼續購買產品的資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狀結構。同時為不斷發展會員,斐梵公司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對下線會員的管理、會員的活躍度等制定積分獎勵制度以及給予實物獎勵、旅遊獎勵等。

  截至案發,斐梵公司共發展會員152100人,遍布山東、河南、河北、北京、內蒙古、江蘇、上海等十餘省市區,形成約150個層級結構,非法收入達14億餘元,斐梵公司為此支付給會員各種獎勵合計7.9億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斐梵公司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成為會員,獲得加入資格,直接、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騙取他人財物14億餘元,其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故應依法認定斐梵公司系傳銷組織。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黃某某、王某某、馬某系該傳銷組織的發起者、策劃者、管理者或宣傳者,對該組織的建立及逐步壯大起重要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據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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