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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壇掃黑:一次後續難料的爆發式清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7 08:48:12  


2月16日,周偉新被押送到丹東人民法院時表情輕鬆面帶笑容。
  中評社北京2月17日電/2月16日上午,鴨綠江畔陽光通透,但寒風瑟瑟。中國足壇曾經的四大“名哨”陸俊、周偉新、萬大雪和黃俊傑,午飯前被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集體押返東港看守所,他們將要考慮是否上訴,而等待他們的,無疑將是難熬的刑期——全國球迷期盼兩年之久的一審判決終於下達,只不過,對於一審的結果,滿意的人並不多。

被告律師頭疼案件“特殊性”

  陸俊、黃俊傑和萬大雪三位“名哨”的罪名均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周偉新“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罪名同時成立。 

  不過,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律師表示,他們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並不認同。黃俊傑的律師劉煒說,相關法律條文“有不完美的地方”。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產生於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在《補充規定》中,“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所取代,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施行,其內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因此,劉煒向法庭提出,黃俊傑收受俱樂部財物事真,但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卻很難界定。

  “比如說,俱樂部給裁判送錢,裁判收了,但在比賽中卻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劉煒解釋說,“最典型的例子是,俱樂部承認,很多時候打點裁判的用意,就是圖一個球場上的公平判罰,也就是說,比賽雙方俱樂部都送了錢,而裁判可能在場上卻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是我們在辯護時特別強調的一種情況,在法律條文裡是可以說得通的,但法院對此並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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