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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學校體育建一條康莊大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2 12:59:57  


 
  不過,學生、家長和社會輿論已經形成了校方必須為學生參加任何學校體育活動的意外傷害負責的觀念。近些年來,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糾紛有增無減。無論學校有無過錯,一旦學生在上體育課或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意外傷害,都面臨著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的索賠。由於《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僅僅是教育部的規章,其法律層級很低,雖然對法院在判決學校體育傷害糾紛案件時起到了一定引導作用,但在社會層面,其影響依然有限。

  北京市石景山區藍天第一中學體育教師胡鳳林近日向記者介紹,學校和體育教師現在的壓力非常大,時刻擔心學生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意外。在上體育課和組織體育活動時,一位體育教師要面對幾十個孩子,很難全都照看到。為了減少意外,只能降低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難度。很多學校的長跑取消了、單雙杠取消了、跳山羊取消了……最終學校體育活動只剩下廣播體操等相對“安全”的項目,內容單調枯燥,運動量也難以保證。

  湖北省的一項調查顯示,學校發生體育傷害事故後,對體育教師有無過錯均予以處罰的學校占到半數以上。超過三成的學校要求體育教師承擔與其責任相應的賠償。這意味著,學生家長提出的索賠金額很可能全部由體育教師承擔。

  我國目前已經推行學校意外責任險,但據北京市教委體衛藝處處長王東江介紹,學校意外責任險的賠付前提是學校被認定有責任。而很多學校體育傷害事件發生時,學校並無責任,受害學生得不到保險賠付,但學生家長仍然會通過其他方式問責學校,事件就很難平息。王東江希望,能有真正的學生意外險出台,無論是什麼原因導致學生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意外,學生在遭到一定程度的身體損害後均能得到保險賠付。

  更重要的是,國家應從法律層面劃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責任方。王小平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對策研究》中介紹,日本、美國等體育法規較為完善的國家,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生學校體育傷害事件後,以學校有過錯作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依據。同時,為避免學校和體育教師因懼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風險而不組織體育活動,又將學校和體育教師的有責任賠償以國家賠償的形式體現,以此完全消除學校和體育教師的後顧之憂。

學校運動條件保障應納入立法

  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體育法》等多部法律均提及,體育是學校教學活動的基本內容之一。但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學校應具備什麼樣的體育場地條件和體育師資力量,相應的規定僅僅是教育部門的規章、文件等,同樣存在法律層級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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