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送審稿)》昨天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徵求意見建議。草案提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須經登記上牌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將帶牌銷售,對已經購買上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之後將禁止上路。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範疇,也正在研究相關管理意見。
未入目錄電動車不得在京銷售登記
針對非機動車管理難題,自2014年就已經開始《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的立法準備工作。與以往相比,草案主要規定了多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多層面、多角度的聯合監管體系。明確工商、質監、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系統的非機動車監管制度。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含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進行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登記和路面通行進行管理。同時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確保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草案還強化源頭管控,完善生產、銷售管理制度。實施產品目錄制度,未進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目錄要適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獨輪車、自平衡車等不得上道路行駛
草案明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須經登記上牌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明確非機動車註冊、變更、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規定;推行電動車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草案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此外,倡導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上路行駛佩戴頭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