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日電/130億減負“大紅包”浙江省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印發《關於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通知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暫停徵收之前未申報、欠繳、緩繳等應繳未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仍按原政策規定徵收。減免政策按照實際徵收月份進行落實。每年可至少減輕企業負擔130億元。同日,省地稅局發布《關於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相關申報、徵收和減免事項。
關於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有關事項的公告(附解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9號
經浙江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為確保政策及時規範落實,明確相關申報、徵收和減免事項,特發布此公告。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在我省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暫停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應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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