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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由誰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22-02-23 10:51:51


  中評社北京2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監督職責。作為監察工作的基礎法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公職人員的範圍,其中第(六)項“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作為兜底條款,涵蓋了其他未列舉的行使公權力人員。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四條第(六)項明確仲裁員屬於“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但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第四十三條並未明確仲裁員屬於“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因此,仲裁員是否為公職人員,是否應受到監察監督,存在爭議。實踐中,仲裁員不少系兼職,其第一身份可能是公職人員,也可能是非公職人員,仲裁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由誰管轄,實踐中亦存在困惑。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有關精神,結合工作實踐,筆者認為對仲裁員的管轄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責時屬於公職人員。從學理上看,仲裁兼具契約性與司法性,雖然仲裁員的仲裁權來源於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但仲裁權的行使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同時,仲裁員身份上雖然有別於司法工作人員,但仲裁活動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的,是能夠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准司法行為,具有公權力的屬性。

  從法律規定上看,仲裁員所作生效仲裁裁決和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專門規定了枉法仲裁罪,此罪系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職務犯罪罪名。

  因此,我們認為仲裁員在依法履行仲裁職責時,系依法行使公權力,符合監察法第十五條和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公職人員的判斷標準,屬於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員的公職身份與其職務行為密不可分,應當動態把握。在未被當事人選擇,案件未被仲裁機構受理時,仲裁員還沒有履行仲裁職責,僅是仲裁員名册中的一員,並不必然具有公職身份。

  監察機關對仲裁員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根據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監察機關對依法履行仲裁職責的仲裁員,在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方面,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對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責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有權管轄,對於仲裁員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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