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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
在孫小果案的查辦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嚴格落實中央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要求,中央紀委和雲南省紀委監委已分別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趙仕傑和涉孫小果案的其他5名省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8天前的12月15日,雲南多家法院分別對19名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和重要關係人職務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多名“保護傘”受到了法律懲罰。
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的主要違紀行為: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行為,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
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行為,是指公職人員中的黨員縱容涉黑涉惡活動、包庇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行為。這裡的“涉黑涉惡活動”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犯罪團夥進行的欺壓群眾、違法犯罪活動;“縱容涉黑涉惡活動”,是指公職人員中的黨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惡勢力欺壓群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行為。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主要有五種表現:(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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