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新華社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執行了死刑。賴小民案一審審判長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解釋一下本案判處被告人死刑的理由?
答:“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近年來,通過多次刑法修正,我國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但對貪污賄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這充分體現了我國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的態度。我國刑法第383條、385條、386條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本案以受賄罪判處賴小民死刑,主要是基於以下四點考慮:一是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賴小民受賄數額達17.88億餘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二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賴小民具有索賄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達10年,實施受賄犯罪多達22起,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11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1000萬元以上,涉及企業融資、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工作調動、職務提拔等多個領域。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賴小民為謀私利,擅權妄為,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污染了政治生態。綜上,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賴小民還犯有貪污罪和重婚罪,應當依法實行數罪並罰,故我院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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